2017年9月26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驿政征[(2017)33号]《关于橡林街道塘坊社区刘庄陈庄村民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驿政征[(2017)34号]《关于橡林街道塘坊社区刘庄陈庄村民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公告称,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街道塘坊社区刘庄、陈庄村民王某林、张某友、聂某根、薛某英等134人集体土地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刘庄、陈庄村民王某林、张某友、聂某根、薛某英等134人对此不服和,诉上法院。信阳市中院作出[(2018)豫15行初321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2017年9月26日作出的《关于櫲林街道塘坊社区刘庄陈庄村民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驿政征(2017)133号]系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府均不服信阳市中院判决,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高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院理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2017年9月26日作出的《关于橡林街道塘坊社区刘庄陈庄村民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驿政征(2017)33号]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阳中院判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高院维持原判。王某林、张某友、聂某根、薛某英等又分别向驻马店中院诉请判令驿城区人民政府给予行政赔偿。
其中,王某林赔偿经济损失18619483.5元,室内物品损失3万元。
以被拆迁户王某林家被违法征收对生产生活的影响为例,按照驿城区下发的征收补偿决定,以货币补偿方式计算补偿金额为1090652元,但在驿城区二手房均价6500元/平方米左右,拆迁地块新建商品期房均价8300元/平方米、现房9000元/平方米左右情况下,王某林选择购买商品房(期房)仅可购置130平方毛坯房。
如果选择安置房回迁,王某林需要拿出428952元补偿款中的164500元,即王松林可购置235平方米安置房,向开发商缴纳164500元。安置补偿费用还可剩余264452元,可用于装修及日常生活。
房屋被强拆前,王某林有固定住房928.58平方米,厂房231.08平方米,办公室62.56平方米,配套大棚车间232.12平方米。王松林有办有正式营业执照的家具厂一个。
王某林家户籍人口七人,其中未成年人三人,爱人患有癌症。未拆前自己的家具厂正常营业、房屋出租可以使家人过上较为富足的生活。
据知情人讲,此次违法征收拆迁,该地块被以城中村改造、“改善塘坊社区陈庄刘庄人居环境、改善市容市貌”为名进行,但事实上却没有对被拆迁群众进行合适的安置方案,反而是强拆的同时,已经由商业开发商违法进行商品房开发。
2016年12月22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将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政府强拆违法、行政违法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通报批评;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不得以政府换届、责任人更替毁约。
该《意见》也强调了要“加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这就表明了中央追究违法强拆者行政责任的决定与信心!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很显然,驿城区政府行政违法的责任人应是时任政府领导,而数个《判决书》显示强拆时驿城区人民政府区长为毕启民,现已升任为区书记,时任驿城区橡林街道办主任袁晓军也升任为街道办书记。可见,政府行政违法并没有追究责任人,更没有影响主政官员升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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