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7日上午9时,那坡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徒步走到那坡县看守所内举行了一次特殊的庭审活动,依法对残疾人蒙某故意伤害案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蒙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去年11月24日23时许,残疾人蒙某在该县的秋乐缘歌厅门口因琐事与孟屯的韦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在互相厮打过程中,蒙某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划伤了韦某的脸部。经那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韦某的损伤属于轻伤。案发后,蒙某家属赔偿给韦某医药费1000元。今年3月21日,蒙某被那坡县公安局逮捕。
由于蒙某是残疾人,腿脚行动十分不便,而这段时间通往看守所的公路正在扩建维修,车辆无法通行,需要在崎岖的山路上徒步往返4公里,这样的路程对蒙某来说十分困难。为此,法院决定由法官步行到看守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蒙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且赔偿受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蒙某管制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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