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中院审监庭对近期安阳市监管支队呈报的62名减刑人员中的11名减刑罪犯决定不予减刑。这是安阳中院认真贯彻落实省法院提出的在减刑假释中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罪犯人权,推行阳光司法要求的又一大胆尝试,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坚决说“不”。
减刑假释案件作为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型案件中的一类,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特殊性。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直接或间接影响到监管秩序的稳定、罪犯的教育改造、司法资源的节约、社会关系的和谐等现实问题。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指导依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即要充分考虑罪犯的改造表现,又要充分考虑罪犯的主观恶性,及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还要充分考虑社会的普遍价值观,防止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个别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过程搞暗箱操作。
由于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的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标准把握不一。在通常情况下法院对个别审查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案件不作处理,只是将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机关,但安阳中院在对此次呈报的减刑案件审理时,不仅严格审查刑罚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减刑材料,避免做“橡皮图章”,还深入减刑罪犯所在监所,采取座谈、听证等多种形式,谈一谈,听一听,面对面与罪犯进行心灵交流,听取其他罪犯对减刑对象的评价,深入了解分析罪犯主观思想动态,并将罚金刑和财产性相结合作为减刑的重要参考。
对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违规行为,正确看待,科学分析。根据罪犯违规的性质,结合违规的主观因素、违规次数及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等进行考量,将该考量结果作为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参考因素之一。如有的罪犯系主动恶意违规,有的罪犯系被动违规;有的罪犯违规次数虽少但属于性质严重的违规,有的罪犯违规次数虽多却只是生活小节上的违规;有的罪犯多次违规后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至呈报减刑时未出现一次违规,有的罪犯违规行为发生在即将呈报减刑期间,特别是近期多次违规。诸如以上各种违规情形,均应区别情况加以分析,才能得出罪犯是否符合“确有悔改表现”之条件。通过以上信息,经过审查对市监管支队一批呈报的11名罪犯决定不予减刑。
安阳中院一次性对一批11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决定不予减刑的大胆尝试,充分地体现了刑罚区别对待、宽严有度的理念和精神,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而且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多方面意见,使司法权最大限度地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透明,让服刑人员心服口服,自觉地积极地接受改造,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安阳中院 白新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