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做好新形势下的安置帮教工作,云南省威信县司法局部分帮教人员询访了部分刑释解教人员,对他们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并就如何关爱刑释解教人员提出了一些设想。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
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我们党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浇花浇根,交人交心,使刑释解教人员感受到来自社会各界的关心和爱护,从心灵上感化他们,从思想上教育他们,从工作上帮助他们,从生活上关心他们,使刑释解教人员更幸福,使我们的社会更温暖,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当前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云南省威信县司法局始终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将其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威信县司法局各基层司法所组织人员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多次走访,特别是将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人员,生活困难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列为重点走访对象,以期在全方位、拉网式走访中找准重心,深入了解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落实帮教措施,想方设法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截止目前,云南省威信县共有刑释解教人员845名(其中:刑释人员758,解教人员87名),今年以来共接收刑释解教人员63名(其中:刑释人员58名,解教人员5名),无托管漏管、无重新犯罪。经过多次走访调查发现,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重要的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衔接是前提,帮教是基础,安置是关键。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局,但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能所限,在组织协调工作中司法局缺乏权威性,力量单薄,仅凭自己的能力很难协调社会各部门来齐抓共管这项无经济利益又耗费经济的社会工程。目前,安置帮教工作已成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难点,主要体现在“安置难”和“帮教难”。
“安置难”:“一难”是当前科学技术发展迅猛,竞争性强,社会就业形势严峻,在许多大学毕业生都难求一职的情况下,回归人员就其自身条件就更难以达到当前就业岗位的素质要求和社会用人要求;“二难”是用工单位对人才的挑剔,对回归人员存在一定的畏惧心理和歧视态度,一些企业考虑信誉和效益,不愿招惹事非,不愿吸纳这部分人员到企业中来就业;“三难”是回归人员大多数无经济能力支撑以及部分家庭的冷落和抛弃,使其自谋职业无经济基础。
“帮教难”:“一难”是找人难。主要是户在人不在,刑释解教人员人户分离多,在查找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所后不愿回原籍,而选择外出务工、经商,很难保持联系。“二难”是难帮教。 由于刑释解教人员过去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一定损害, 刑释解教后,社会尚未完全消除成见,对其表现出一种“避而远之”的态度,不太情愿主动为其回归社会提供帮助。
因此,他们往往在多事不顺,多处碰壁,甚至生活无着落及遭到冷遇等困难情况下,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抵触情绪,以种种借口对帮教工作人员的帮教持回避或者不太配合的态度, 时不时形成户口空挂,司法所对这类刑释、解教人员难以掌握其行踪,使基层的衔接帮教和经常性帮教困难重重。
四、解决措施
针对云南省威信县当前在安置帮教上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给安置帮教以制度性的保障。
目前,我国开展安置帮教工作除了《监狱法》规定了涉及刑释人员的个别原则性条款外,至今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系统规范刑释人员保护的法律,主要依靠国务院、综治委及其协调下发的政策性文件来指导这方面工作的,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缺乏制度性保障,有关的一些保护、援助措施难以落实。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刑释解教人员保护法,明确规定刑释人员的权利、义务和社会各有关部门的职权与职责,使安置帮教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以立法形式推进安置帮教工作机制的完善。
二是明确相关部门的帮扶政策。
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需要多部门齐抓共管,县级安帮办要深入基层调研,掌握翔实的安帮工作资料,并组织司法、税务、工商、民政、人社等相关单位,联合制定行之有效的帮扶政策,从政策上予以保障,从而有效地推动安置帮教工作又好又快开展。
三是夯实基层司法行政的装备水平。
按规定司法所人员编制3至5人。但目前的现状令人堪忧,云南省威信县司法局10个基层司法所中,除扎西司法所有2人以外,其余司法所均是一人一所。党和政府要领导司法行政机关从源头上入手,把好进人关,招收那些文化水平高,业务好,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另外,虽然部分基层司法所建设了办公用房,但是在交通、通迅和信息化建设等各方面严重不足,直接影响各项工作的开展。因此,真正配齐配强基层司法所的各项装备,才能促进安置帮教工作很好地开展。
四是使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合为一体。
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应该包括帮助刑释人员和解教人员成为合格的公民,提高他们对社会生活的适应性,其效应也是多方面的,既有助于巩固监狱对刑释人员的改造效果,又有利于防止解教人员违法犯罪的倾向;其次,刑释人员和解教人员同样存在再社会化的需要,两者在共同目的下,有整合的必要和基础;再者,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同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说是殊途同归,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社区矫正体系有利提高国家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益。
五是强化科学管理,建立评估监督机制。
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难点最大的,也是长期以来被忽视的是心理矫治问题。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心理矫正上,综合分析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可以发现这部分人大多是在监狱服刑期间本身的罪错就没有得到矫正,回归社会后,没有得到科学的心理矫治,加上社会上的歧视,生活、就业上遇到困难,强化了其仇视社会、自暴自弃的犯罪心理,导致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我们认为,当前安置帮教工作重点应放在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工作体系和监督评估体系上。具体地来说,应当重视过去被忽视的心理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场所除做到分类关押外,还应重点做好心理矫治及评估工作,针对不同的对象列出工作重点,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的帮教工作应当向前延伸,定期到监狱及劳教场所开展帮教活动,协助监狱做好改造工作,同时了解服刑在教人员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是设立安置帮教工作基金会。
给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人员”发放短期的刑释基本生活保障金,解除刑释解教人员的后顾之忧。此基金会要独立开展工作,拥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拥有安置帮教工作基金,可以由政府出资一部分、民间募集一部分,有相应的经费和场所解决刑释解教人员一定期限内的生活和居住问题,作为刑释解教人员从监禁场所向社会回归的一种缓冲制度。
七是建立前科隐藏制度。
前科作为不光彩的历史记录和人生污点,会产生消极的罪犯标签作用,招致社会上一些人对有前科者的歧视、排斥,增加其在就业、升学、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从而阻碍或延缓他们回归社会的进程。 隐藏“灰色记录”,可以为刑释解教人员向积极转化创造一个平等、宽容的条件,使他们放下思想包袱,一定程度上摆脱其过去行为的不良影响,以新的面貌去面对社会,融入社会,以平等的身份去参与社会竞争,实现自我价值,最终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预防他们重新违法犯罪。
八是为其创造就业条件 。
工作是现代人谋生的主要手段,罪犯可能在监狱或劳教场所接受过某种谋生技能的教育,但这种技能往往并不一定适应社会就业形势的需要,因此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能否成功地重新适应社会生活,最大的障碍就是因技能不足就业困难而导致的生活无着。 司法部曾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过重新犯罪的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凡是有稳定职业和稳定生活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就低;反之,重新犯罪率就高。因此,在对刑释人员的技能培训加强针对性的同时,做好罪犯回归前的衔接过渡工作非常重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劳动技能的培训和心理健康的检查,使之拥有与社会上其他人平等竞争的一技之长和健康的心理,提高生活自立能力,提高心理的承受能力,为其回归社会再就业奠定基础。
——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司法局 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