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是长江下游之中的一座美丽小岛城市。全市总人口28万多,素有“中国河豚之乡”美誉。扬中市民营经济发达,是“2019全国中小城市综合实力百强县(市)”、“2019全国营商环境百强县”。
但是近年来,扬中市数十家民营企业,陷入疑似有当地国资背景的企业高利贷、套路贷,企业深受其害——甚至破产倒闭,让扬中市这座美丽的小岛城市投资环境蒙尘、经济发展受阻。
“我老板公司和老板个人也深受其害,一想起诉讼就头痛、失眠!这一切都是扬中高利贷、套路贷陈玉龙团伙惹的祸!我想把我知道的实情讲出来,希望其它企业老板在融资时不要再上当”!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一位姓符的负责人诉说。
扬中市高利“套路贷”乱相丛生
在全国汽车行业颇有名气的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后简称江苏彤明公司)就是杨玉龙等放“高利贷”、“套路贷”的受害企业之一。该公司是全国汽车照明龙头企业之一,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汽车灯具,全国前六大汽车厂家均是公司的客户,总资产达18亿元。
2016年底,陈玉龙团伙得知江苏彤明公司准备扩产上市,有资金需求的消息后,于2016年12月和2017年8月先后两次共计投资4200万给江苏彤明公司,该两次投资名为股权投资,实为套路贷。江苏扬中陈玉龙、姚婷、唐平、王云、施正春等人长期纠结在一起,人员构成稳定,用公司化、机构化的组织模式,常年在扬中市和周边城市进行违法放高利贷、套路贷活动,涉黑恶势力团伙。针对江苏彤明公司的投资,这是他们早就精心设计策划好的一个圈套,放贷收取高额利息不是其目的,最终的目的是侵占个人财产和发展前景看好的江苏彤明公司。该公司姓符的负责人说。
“投资”后,2018年陈玉龙得知汽车行业整体出现下滑,抓住机会要求撤资,要求姚纪荣等人现金回购股份。他们利用姚纪荣等人珍惜企业名声信誉,害怕商誉受损的心理,辅以“谈判”、“协商”、“调解”等再次设下合同陷阱,然后以“违约金”、“业绩补偿”“巨额律师费”等各种名义为由,骗取姚纪荣等人重新签订金额高达近亿元的股权回购合同。最终,以姚纪荣等人违约为名,向扬中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再通过申请财产保全,借助民事诉讼程序“洗白”。先后查封、扣押、冻结彤明公司姚纪荣等人的股权,以及汽车、房产、保险等财产近1.8亿元,还逼迫受害人姚纪荣家人连保,该团伙还勾结扬中法院、公安个别司法人员,欲以股权拍卖、资产拍卖等方式,侵占姚纪荣及其家人的股份和财产。近两年时间,由于该团伙的起诉,也给江苏彤明公司经营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无法挽回的恶劣影响。情节极其恶劣,实属罕见!姓符的负责人气愤的说。
资料显示,江苏大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有资本,注册资金1亿)投资给私人企业陈玉龙控股的民间私人投资平台镇江大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802万元,占股百分之49%。而江苏大航公司又由扬中市新坝经贸实业总公司(国有资本,注册资金5000万)100%控股。
大航投资管理的国资如何进入了当地声名不佳的私人投资公司,国有资本投资是否合法,每年是否进行审计,投资是否赢利,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均不得而知!扬中相关部门告知当地受害企业家郭根华等人,国企江苏大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资金已从镇江大航公司撤资,截止到发稿之日,据天眼查信息显示,江苏大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仍是陈玉龙控股的私人企业镇江大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东,占49%股份。
2018年,陈玉龙投资的上海润宙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镇江大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股权回购为由起诉姚纪荣等人,扬中市法院以(2019)苏1182民初2837号、(2019)苏1182民初2840号、(2019)苏1182民初2844号,判决姚纪荣等人败诉。姚纪荣等人不服判决上诉后,镇江市中级法院以(2020)苏11民终582号、(2020)苏11民终584号、(2020)苏11民终588号判决,维持原判。
陈玉龙团伙的放贷行为属于典型的“名为股权投资,实为高利贷、套路贷”,扬中市法院不查清事实、枉法裁判。扬中及周边众多企业,深受陈玉龙团伙类似案件的高利贷、套路贷之害。其部份高利贷年化率达50%以上,严重违反、变相突破国家法定利率司法红线,法院应当依法驳回、不予支持。最高法司法解释‘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条款中,明确指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陈玉龙团伙作为典型的职业放贷人,其所涉及的高利贷、套路贷的众多案件,却能在扬中市法院屡屡胜诉!江苏彤明公司姓符的负责人说。陈玉龙团伙通过“高利贷、设套做局”、“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高利转贷罪、虚假诉讼罪等刑事罪名。他们正准备相关证据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对陈玉龙团伙涉嫌以上犯罪行为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请求扬中市法院立即终止姚纪荣等人股权回购案件的执行,撤销扬中公安拒执罪案件。
扬中“套路贷”受害企业众多
无独有偶,和江苏彤明公司几乎有着一样遭遇的还有常州恒茂锂电池公司陈恒卫兄弟二人。
陈恒卫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与陈玉龙之间500万元本金的股权回购诉讼,实为投资的纠纷案,却变成了民间高利借贷。该案在扬中市法院的支持下,他们被迫按照先息后本、以利滚利的民间非法还贷方式还款。扬中市法院查封变卖了他们公司和个人多处资产,高达上亿元。该案最终导致工厂停产,企业变卖设备,员工失业,工厂接近倒闭。陈恒卫称,此案严重违法执法,其目的就是逼迫债务人无条件的履行不公正的所谓司法裁决。
同样深受陈玉龙“套路贷”还有镇江永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公司),陈玉龙通过类似手段,起诉了合伙人郭根华等人,逼得企业法人闵俊华身陷债务远走他乡,并致其集团旗下系列公司破产。
陈玉龙团伙利用高利贷、套路贷等非法手段,使扬中众多企业受害,这些实体公司大都有着相同的遭遇。陈玉龙在幕后指使其“侄女”姚婷代为出面放贷,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然后将案件起诉至扬中市法院,追加收取巨额利息、违约金,索要支付巨额律师费等,将非法的高利贷模式“漂白”变成合法化。仅牵涉姚婷涉诉案件就有数十起,屡屡胜诉,几乎无一例外。
被陈玉龙高利贷牵连的受害企业,在扬中市及周边比比皆是。如华朋(镇江)工程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扬中市永舟汽车轮渡有限公司、江苏有能集团、常州恒茂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扬中市及周边城市30余家企业,以及何纪亮、闵俊华、郭根华等近50名企业家,致使扬中数十家企业关门或濒临破产倒闭。陈玉龙团伙的行为严重破坏扬中市营商环境,使原本民营经济蓬勃发达的扬中市,众多民营企业倒闭、老板跑路,成千上万工人失业,严重破坏了扬中市的营商环境和当地的社会稳定。
扬中一系列企业的遭遇,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辽宁日报社新辽网、中国商网等媒体先后以《扬中市一投资公司惹信贷纠纷》、《扬中玉龙涉嫌“套路贷”套倒多家公司及个人遭投诉》、《江苏扬中市民渴望良好的司法生态环境》、《扬中玉龙投资放贷套路深奥》等报道转发了杨玉龙系列案件,希望当地司法机关对陈玉龙相关案件进行立案调查,但很长时间没有结果。
有“背景”的扬中职业放贷人陈玉龙
陈玉龙在江苏扬中市可谓“大名鼎鼎”,陈玉龙在5家公司担任法人,实际控制17家公司,还在25家公司任职。
众所周知,全国民营企业发展中大都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扬中市民营企业众多,是远近闻名的“电气岛”、“光伏岛”,“长江制造业走廊”,也是中国最大的工程电气原料市场,这些企业资金周转量大,同样面临融资难问题。这就给了民间“高利贷”、“套路贷”团伙可趁之机,进而导致当地众多企业身陷高利贷、套路贷,让当地投资环境恶化。据扬中市官方数据,近三年仅28万人的扬中市就审结了3936件民间借贷案。
“套路贷”公司一般都披着“合法”的外衣。
陈玉龙从2009年11月至2017年11月八年期间,先后控股、成立了江苏玉龙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润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普能投资有限公司、镇江大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中润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润宙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扬中金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投资平台。
陈玉龙成立众多公司是为了掩人耳目,以规避风险。这些公司大都因高利贷、套路贷、股权投资等问题诉讼缠身。如对陈玉龙相关公司的财务往来及相关司法裁决进行审计厘清,即可查清其大部分非法犯罪事实。陈玉龙在扬中有着“惊人的能量”,他与扬中市政府全资控股国企大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大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金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扬中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国企业投资平台“关系密切”。
以陈玉龙但任法人的民营企业镇江大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例。天眼查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9800万,陈玉龙投资4998万,占股51%,江苏大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4802万(国企,扬中市政府100%控股),占股49%。国企资金是如何进入司法缠身、争议不断的私人投资公司,个中缘由不得而知。
无独有偶,另一家由陈玉龙但任法人的民营企业扬中金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同样惊现国资身影。该公司注册资金10000万元,陈玉龙控股51%,扬中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49%。天眼查数据显示,扬中市金融控股亦由扬中市人民政府100%控股。
陈玉龙控股的镇江大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中金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两家企业,获得国资公司总投入近亿元,曾引起社会广泛争议。
据相关媒体报道,陈玉龙团伙及陈玉龙控股的公司近年来在扬中放贷数亿,获利上亿元,能顺风顺水达到其目的,仅凭个人资金和力量是不可能做到的。
毫无例外的是,陈玉龙还与银行关系密切。
扬中镇江永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施源投诉说,2017年10月18日,他向陈玉龙借款1500万元(其中600万元是扬中农商行贷款给陈玉龙,陈玉龙转手借给扬中镇江永成置业有限公司),在不到十个月的时间陈玉龙便从永成公司获利高达635万元,年化收益超过50%。陈玉龙等行为已经构成高利转贷罪,被投诉后至今天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高利贷导致永舟和永成公司破产,数百人下岗。如今的永舟集团公司人去楼空,公司大厅墙上贴满了破产清算通知。
受害企业家郭根华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陈玉龙团伙及陈玉龙相关企业,没任何一家企业获得放贷资格和金融资质,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高利转贷罪。2019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职业“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扬中市国资疑介入私人“高利贷”
陈玉龙在扬中当地政商关系“通透”,一位受害企业负责人称。
很吊诡的是,不但陈玉龙享受“超规格待遇”,国资进入了其相关放贷平台,其儿子竟然也成了其关联国企董事,不禁让人浮想联翩。
陈玉龙的儿子陈铭和密切合作伙伴唐平竟然是与陈玉龙有关联的国企江苏金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董事,他们如何成为国企董事的不得而知。
神秘控股。
江苏金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由扬中市政府100%控股的扬中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亿)控股,占股75%,另一家港资企业香港卓岸有限公司占股25%,资料显示香港卓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4日,法人唐平,私人公司,注册资金1港币,董事和股东都是唐平,公司秘书是禧利商業顧問有限公司,该香港公司实为一空壳公司。
此外,天眼查资料同时显示,江苏金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栾小琴,陈铭、唐平、徐君民、施方野等7人为董事。除陈铭、唐平为社会自然人外,其他人均为扬中市政府下属众多金融平台负责人或工作人员。陈玉龙的合伙人唐平和其儿子陈铭是如何成为了江苏金润公司的董事,不得而知。
令人不解的是,江苏金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由国企扬中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扬中市政府100%控股)控股75%,而该国企扬中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又是陈玉龙担任法人的私企扬中金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股东,占股49%。而陈玉龙的儿子陈铭和密切合作伙伴唐平不知如何又成为了国企江苏金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董事。其关系复杂,背后有着什么样的资金往来和运作关系?
谁是“白手套”、谁是“资金池”令人生疑?系列关系让人眼花缭乱。
陈玉龙公司能轻易获得国资上亿元投资,国有资产进入乱相丛生的投融资平台,是否经过考查、国资委是否批准、程序是否合法也不得而知。
陈玉龙诉讼缠身的镇江大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屡现扬中市政府投资的江苏大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其母公司大航控股的身影,也颇受争议。
虽然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但国企给民企巨额投资恐不是单纯的企业合作行为,如此巨额的一笔投资,也不应该是一笔糊涂账,而必须满足相关的条件和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不然,就可以视为违规、违法。
陈玉龙能在扬中投融资平台中“呼风唤雨”,很显然,多达亿元的投资款,这两家公司是不可能有这样的权限的。也就是说,这两家公司在投资陈玉龙相关公司时,是否履行过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或是否在政府个别领导的干预下才发生的。不然,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可能有这么大胆把如此巨额的一笔资金提供给一家非法经营的企业去经营。
尤其需要追问的是,如此巨额的一笔资金,到了陈玉龙的企业中,又都去了哪里呢?是被陈玉龙挪作他用,或高息向社会放贷,甚至转移到其他地方或出国了?那问题就更复杂了!其所需要调查的就不只是借款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更重要的是否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
有媒体报道,陈玉龙的民营企业和有关国企合作期间的收入,都进了陈玉龙手下姚婷、唐平账户。如果属实,是否存在侵吞国有资产、构成犯罪?有待查清。此番操作,由此可见陈玉龙政、商、官的关系非同一般!
陈玉龙等涉“套路贷”被立案调查
近年来,扬中市政府加大了对涉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深入开展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治理。扬中市政府部门提供的官方数据显示,该市对近三年该市审结的3936件民间借贷案进行全面排查,共排查出涉嫌犯罪案件38件,全部启动再审程序,并纠正完成,并成功侦办套路贷案件70起。
2020年9月14日,扬中市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了再审,裁定驳回陈玉龙和姚婷对郭根华等人的民间借款诉讼的请求。审判委员会一致认定:陈玉龙、姚婷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扬中市法院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给扬中市公安、检察机关。
再审裁定书显示,2020年9月14日,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对2018年姚婷起诉石丽华、闵俊华、郭根华等6人及扬中市永舟汽车轮渡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的(2018)苏1182民初3781号民事调解书和(2018)苏1182民初3781号之一民事裁定民间借贷纠纷案和陈玉龙起诉镇江永成置业有限公司、郭根华、闵俊华、施磊(2018)苏1182民初3781号民事调解书和(2018)苏1182民初3781号之一民事裁定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再审。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1182民再8号、(2020)苏1182民再9号裁定审理结果显示。扬中市法院撤销了此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该二案。该院再审终结,最终认定该这二起案件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并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最高法、公安部曾多次明确指出,“套路贷”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套路贷被列举为涉黑涉恶犯罪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依法从重处理,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刑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指出:等新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如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国家正大力提倡依法治国,扬中市相关受害企业强烈要求扬中市法院对在审和已生效的相关判决文书,立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核查纠正。解封相关企业查封财产,退还受害企业相关财产,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像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常州恒茂锂电池公司等众多同样身陷高利“套路贷”的受害单位命运如何不得而知,大家都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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