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方的指控中,他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串通投标和违法占用林地,是“恶势力”的首犯,建议量刑判处18至2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而在最终的判决中,他只获刑2年6个月!
今年8月,著名刑辩律师姜彩熠办理的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中,有敢于出具真实情况说明的当地政府,有坚持依法判决,不拔高、不凑数的办案法官;至于律师,我的经验是将辩护贯穿于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的全过程;不把办案人作为‘对手’,与办案人员、检察官、法官及时沟通,争取得到办案人员的理解和支持。”当被问及这起从20年到2年6个月刑事案件的辩护经验,姜律师如是说。
民营企业家因“涉恶”犯罪被抓
“李某被抓了”。2018年9月,李某戴着手铐和脚镣,被公安人员从家中押走,刑拘的罪名是敲诈勒索,犯罪数额620多万元。李某也因该罪名被戴上了“恶势力”的帽子。
李某的集团公司位于辽宁省丹东市孤山镇,坐落在著名的大孤山风景区南麓,每年纳税占当地总税收的60%以上,参与了当地大量民生工程。如为开发区政府垫资建设了多条公路、孤山镇绝大部分棚户区改造项目,都是李某公司垫资完成的。还有当地供暖工程、锅炉房改造、医院翻建等民生工程。
“没有李某就没有大孤山镇的今天。”这是当地领导干部和群众对李某贡献的评价。
李某被羁押不久,其女儿到沈阳,慕名找到了姜彩熠律师。听了家属的情况介绍后,姜彩熠律师感觉此案有蹊跷,李某可能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敲诈勒索不成立,“恶势力”的帽子自然就不存在了。姜彩熠律师通过走访和调查,逐步摸清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原来,十年前,在本队全体社员的多次动员下,李某的母亲以生产队社员的身份,承包了本队的两块集体果园。2013年,因城区改造,在政府征收李某母亲承包的两块果园土地的过程中,李某与开发商未能达成征地补偿协议。李某当时想自己开发或者入股共同开发,开发商均不同意。一晃三年过去了,2016年下半年,孤山镇当时的书记代表镇政府出面协商此事,当地开发区和镇政府两级领导也参与了协调工作。在政府领导的协调和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了750万元的征地补偿协议。
协议达成后,李某母亲并没有收到补偿款,而开发商却已经进场施工。情急之下,李某公司人员在承包的果园内,挖了一条长达200多米的深沟,以阻挡施工人员进入李某母亲承包的果园。
纠纷发生后,经镇政府领导协调,开发商将征地补偿款以借款的名义,汇入镇政府账户。镇政府领导审批后,按约定将征地补偿款交付给李某的母亲。李某的母亲还给镇政府出具了收款收据,证明足额收到政府给的征地补偿款。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姜彩熠律师对李某无罪的信心更足了。姜彩熠律师认为,涉案土地征收是辽宁省政府和丹东市两级政府决定的,征收的主体是政府,从征收法律关系看与开发商无关,征地补偿完全是政府行为。姜彩熠律师提出,本案是政府行为,是与政府领导洽谈,向政府领导要补偿款,从政府账户取得补偿款,收款后给政府出具了收款收据,李某与其母亲与开发商没有法律关系,开发商与政府之间是借贷法律关系,也就是借款给政府支付征地补偿款。这种情况下,无论如何都不能认定是敲诈勒索犯罪。
姜彩熠律师星夜调查取证
姜彩熠律师根据调查了解到的情况,一方面递交了书面取保候审申请书,一方面找到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领导反映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所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一般是不做调查取证工作。
但是,如果拿不到“政府行为”的确凿证据,李某就面临着被批捕的危险。姜彩熠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禁止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控告,也需要证据支持,没有确凿的证据申诉、控告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姜彩熠律师决定,立即找相关部门和人员调取证据。
姜彩熠律师在会见李某时,李某也强烈要求辩护律师尽快找当时的相关领导取证。从看守所出来,姜彩熠律师立即乘车赶到80公里外的案发地孤山镇政府。
镇政府领导也向姜彩熠律师介绍了当时征地补偿情况,与姜彩熠律师之前调查了解的情况一致。镇领导还介绍到:“我们镇党委和镇政府领导,都认为李某肯定不是恶势力,不可能涉黑涉恶。李某的集团公司对当地的经济发展是有贡献的。可以说,没有李某,就没有孤山镇的今天……”
姜彩熠律师提出,能不能以镇政府的名义出具证明材料?镇领导当场答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出证没有任何问题。“在关键时刻,如果我们不站出来给民营企业家说句公道话,那以后谁还会来我们这里投资呀!”镇领导勇于担当和掷地有声的表态,更坚定了姜彩熠律师拿掉敲诈勒索罪名的信心。
镇领导建议姜彩熠律师找当时经办的书记,他现在已调到市政府任职。只有他亲身经历和参与了当时的征收补偿工作,他出具相关情况后,我们可以以政府的名义出具情况说明。
于是,姜彩熠律师连夜找到了当时的镇党委书记。刘书面介绍了当时的征收补偿情况后,姜彩熠律师第二天一上班又赶回镇政府,终于拿到了是“政府行为”的证明材料。
取得当地领导的支持后,姜彩熠律师将这份关键证据,以最快的速度交给了检察院办案人员,并进行沟通说明。“我办理刑事案件有个特点,就是主动与公安和检察院沟通。”姜律师认为,检察院是双重职能,不仅是公诉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赋予检察院的权力,也是其法定义务。
最终,检察院改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李某。
给最高院网站“给大法官留言”获重视
不过,到了公诉阶段,检方还是以包括恶势力、敲诈勒索在内的5个罪名,将李某起诉到法院。检察院建议对李某数罪并罚,判处18至2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姜彩熠律师认为,检察院起诉的5个罪名中,恶势力团伙犯罪、敲诈勒索和寻衅滋事三个罪名依法不成立。串通投标和违法占用林地两个罪名成立,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危害后果,且李某构成自首,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控、辩意见悬殊,争议颇大。为了维护李某等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争取公正判决结果,姜彩熠律师实名向最高院和辽宁省高院领导递交了申诉材料,并向最高院“大法官留言”网站反映情况。
不久,姜彩熠律师就收到了最高法院网站上的院长回复:“留言已阅,我已转批丹东法院核实处理,请耐心等待回复”。
姜彩熠律师在给高院领导的信中,认为李某是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民营企业家。案发前李某为扶贫等慈善事业,捐款捐物达5000多万元,疫情期间,李某在看守所还安排公司为当地捐款200万元,是丹东地区民营企业捐款最多的。姜彩熠律师还根据“两高”、“两部”《指导意见》中关于“恶势力”的标准,从多个方面提出李某不构成恶势力团伙犯罪。
“恶势力团伙共三个人,一个是李某公司的经理,还有一个成员姜某,李某不认识。而且姜某不是本案被告人,也不构成任何犯罪,怎么能构成组织犯罪呢?”姜彩熠律师告诉记者。
在记者了解李某寻衅滋事和强迫交易罪名时,姜彩熠律师向记者介绍:李某受当地政府领导委托,做“拆迁户”工作,其公司经理徐某带人对“钉子户”砸玻璃、泼大粪行为属实,但属拆迁纠纷。毁财价值经鉴定“重置价格”为4750元。姜彩熠律师认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不属于寻衅滋事行为。如果要定罪,要重新鉴定“市场价”,不可能达到2000元的立案标准。至于强迫交易罪名,姜彩熠律师告诉记者,是发生在土地挂牌、摘牌过程中,该土地是当地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有李某公司为政府垫资建设,土地挂牌时,李某所建房屋,有的已经竣工,有的已经封顶,最后一栋楼也盖到5、6层了。这时的土地挂牌,就是为了走程序补办规划开发手续,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招、拍、挂。在挂牌过程中,被害人宋某峰摘牌,经中间人做工作,宋某峰收取了李某等人80万元后退出,根本不符合强迫交易犯罪的构成要件。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串通投标、违法占用林地犯罪,姜彩熠律师认为李某集团公司的总经理等领导,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检察院认定构成自首。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构成自首,其他公司人员虽然没有主动投案,但只要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就应当认定为自首。如果认定李某构成自首后就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上级法院领导批转姜彩熠律师的申诉材料,得到了审判法院的重视。一审判决采纳了姜彩熠律师关于李某不构成恶势力犯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辩护意见,对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和自首等辩护意见未予采纳。最终,数罪并罚,判决李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二审法院驳回抗诉从量刑20年到判决2年半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提起抗诉,同样李某也提起了上诉。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中,未对李某的敲诈勒索犯罪事实及恶势力情节予以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故提出抗诉。要求二审法院判决李某构成恶势力犯罪和敲诈勒索犯罪。
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认为一审判决未认定李某、徐某洲等构成恶势力,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未认定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认为一审法院重罪轻判量刑明显不当,要求丹东中院依法予以纠正。
姜彩熠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拿掉恶势力和敲诈勒索两个罪名是正确的,但认定李某强迫交易和未认定李某自首是错误的,同时未对寻衅滋事毁财价值重新鉴定。
二审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的抗诉书与支持抗诉意见书中,关于李某构成恶势力犯罪的部分并无新增事实与证据。控辩双方的争议实则在法律适用上。
针对这一争议焦点,姜彩熠律师认为,检方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恶势力的名词解释”作为认定恶势力的标准和条件,是严重错误的。其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才是认定恶势力的标准和条件。
“两高对认定恶势力的标准和条件是明确的,既从正向上规定了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又从反向上规定了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李某案件中,从犯罪事实、人数规模、犯罪的性质、次数、时间期限等方面,都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与恶势力犯罪不沾边。”
最后,姜彩熠律师特别强调:“如果认定李某的行为是恶势力犯罪,就是属于典型‘拔高’和‘凑数’,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初的一天,该案迎来了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驳回了抗诉。李某的上诉则得到了部分支持,对强迫交易罪免除处罚,对串通投标罪中单位自首予以认定,对李某个人自首未予认定,最终刑期减至二年六个月。
“以后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做守法的企业家。”李某对辩护律师表达了感谢。
二审法院对李某不构成恶势力犯罪进行了详细论证:“检方指控的具体罪名中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仅涉及三个罪名,即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串通投标罪均与‘恶’无关。寻衅滋事罪中涉及的成员为李某、许某洲、姜某,而姜某仅参与两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时间仅为半个月,明显较短,不属于‘经常纠集在一起’,不能形成一定的势力。”
丹东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数日之后,姜彩熠律师接到“大法官留言”电话回访,征求:“对案件处理结果是否满意?”姜彩熠律师回复道:“基本满意!”
“我办理刑事案件有个特点,就是“靠前”辩护,将辩护贯穿于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的全过程。从不把办案人作为“对手”,特别注意与办案人员和检察官、法官以及上级审判机关及时沟通,争取得到办案人员的理解和支持。这样得出的结果会更有利于被告人!”姜彩熠律师表示。(文 法治日报-法人网 全媒体记者 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