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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案是犯罪还是创新之深度探究

中国法律网公检法司频道作者: 来源:互联网 2020-9-13  『双击自动滚屏』
 

前言:标题中的“云案”特指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xiao一案,该案也被称为建国后第一大传xiao案。鉴于当前保障民营企业家权益、维护民营企业的产权、降低羁押率的呼声很高,却鲜有专家或代表公开提及涉嫌传xiao领域民营企业家权益保障的问题,涉传企业被查办、负责人被羁押的案件比比皆是,也可以说如何保障涉传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的实际呼声和实务关照非常少见。近日我国著名的专家、教授胡星斗先生公开为涉嫌组织领导传xiao犯罪的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声,是极为难得的。其“建议宽容对待创新、宽容对待民企,对云联惠案建议做撤案处理”。确实,涉传民企他们经营的也是民营企业,根据规定:非国有控股、依法注册的,均为民营企业,但云联惠公司作为早两年创新经济的领军人之一,为何又涉嫌了组织领导传xiao犯罪?这是为什么呢?笔者对12309检察网、庭审公开网公开的相关云联惠不起诉及开庭的案例及一些云联惠参与者进行了一个调查研究。本文的核心是对该涉众案件中公开的数据、事实进行搜集、整理、阐述。


一、基本情况

1、涉案人员、查封的财产及涉案金额

2018年5月8日,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广州公安查封,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共抓获涉案人员1257人,查封财产200多亿,涉案金额3千3百亿。另根据庭审公开录像,有部分所谓3级打击对象也被立案接受审判,则涉案人员应该超过了1257人。

2、公司运营情况

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公司的注册地在广州市海珠区,注册资本壹拾亿零壹万元,经营范围为:研究和实验发展。。。。。。;其所购的办公大楼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道,办公楼斜对面正是著名的腾讯大楼;其经营模式有别于其他传统电商平台的是:把平台中的创业会员商家上交云联惠的平台使用费(销售额的16%)按一定的规则给参与各方共享,从而力图实现多方共赢,消费能得返利的一种商业模式,具体的商业规则不赘述;云联惠公司被查封前被评为广东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纳税3A级企业,自2014年开始运营至2018年案发共计纳税约40亿;该公司共有会员896万,其中缴费的创业会员有127余万,免费会员约770余万,这一百多万创业会员与770万免费会员拉动了消费约3300亿,也就是前文中的涉案金额。


二、云案现状

(一)、广东云联惠董事长黄明到案后的情况

据了解云联惠董事长于2018年5月被强制羁押,2019年7月29日一审开庭,距今一审开庭已超过一年,被强制羁押已超2年之久,其辩护律师之一是曾经为中国著名冤案物美集团董事长张文中案出庭辩护的吴建平律师。现庭审公开网及裁判文书网,并没有看到所谓“主犯黄明”的庭审现场录像和一审的判决。按说,如此“大案”理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判决会很快,蹊跷的是一审开庭后超过1年多,没有判决结果,也不公开庭审录像?笔者注意到庭审公开网上的几场其他地方涉案人员的庭审,律师在质证环节对黄明案件有部分描述。

12019年10月10日,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某云联惠涉案人员(2019苏1324刑初162号)在庭审公开网上直播,赵某律师在质证环节提出: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对云联惠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为非法证据,因在广东云联惠法人黄明董事长的公开庭审中,鑫证两鉴定人员回答数据鉴定专家证人时公开回答:“我们无法鉴定出云联惠的传xiao金字塔结构,是委托机关叫他们这样写的”,要求去调取云联惠法人黄明董事长的庭审笔录或录像查实(案号2019粤0105刑初 609号)。

2、庭审公开网对广西某云联惠涉案人员的庭审,覃某律师回应公诉人时提出:“黄明不符合公诉人描述的“贪财成性的传xiao头目特征;根据卷宗描述,其经营资金流上千亿的企业,没有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资金好好的在账上,一切按公司法来规范运营;其个人资产还是负债的,购买的房子,房贷还没有还清”。

(二)、出现云联惠公司董事长一审没有判决结果,而地方上的云联惠涉案人员却纷纷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谨略举3例:

案例一河北邯郸永年区(2018)冀0408刑初516号判决书中的杨某一案,其为永年区6级代理公司董事长,直接会员1人,总会员304人,提现5.8余万,被判有期徒刑3年;

案例二、《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检察院黑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该被不起诉人系辽宁省一级代理公司董事长,涉及会员人数四千余人,提现金额二十余万元。不予起诉理由: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三、2020年8月27日,浙江温州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做出《鹿检三部刑不诉【2020】268号》不予起诉决定书。文书上直接写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云联惠公司系传xiao组织”。当事人陈某原属云联惠二级代理公司负责人,司法鉴定:当事人所处层级在28层,下线层级14层,下线人数1778人,经营获利32余万,被不予起诉

该3个案例,基于同一个案件、同样参与云联惠的事实,第一个案例当事人为6级代理公司董事长,被判有期徒刑3年而后面2个案例,从所谓发展的人数来看分别是前者的13倍、6倍,从提现来看分别是前者的几倍,从代理公司的级别来看也比案例一要高,却被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如此迥异的同案不同判,让普通老百姓很难理解。记得“关于如何认定冤案”有一句话这样的评价:“当同一个案件司法机关出现不可调和的迥异判断时,那么这个案子十有八九是冤案”。

(三)、出现广州主案没有审判定性,其他地方的法院即对云联惠公司资产进行冻结、扣划。

谨略举几例(数据按四舍五入):

1、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扣划2.4亿元; 2、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扣划现金3.12亿元;  3、山东省滨城区人民法院扣划现金3亿元、理财产品5526万元;  4、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冻结金额2.44亿元(未包含轮候冻结的约6.2亿元)。

(四)、全国云联惠参与者纷纷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积极诉求,民意汹涌。

云联惠参与者一直认为云联惠是冤案,纷纷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积极诉求,民意汹涌,据一个云联惠写信小组的公示,单捐款写信部分,截止到2020年6月的信件就发出了10几万封,其他写信、打电话、留言、等诉求多到无法统计。

而去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和海珠检察院、市中院合法合规现场信访的人也是非常多,如此汹涌的民意,实属罕见。

(五)、坚韧而辛酸的刑事申诉路

云联惠涉案人员有些2019年被判刑后即转入了监狱服刑,其中有三位分别地处河北邯郸、湖北孝感、及海南的当事人妻子,随即进行了刑事申诉,经过中院的驳回再到省高院,目前收到了省高院的回执。虽然回执的内容显示:无罪需等云联惠董事长主案的明确,但这几位女士坚定认为:自己老公无罪,将来一定会被平反。其他还有众多全国各地的云联惠涉案人员,纷纷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请检察院对原审进行抗诉,要求再审,改判申诉人无罪。


三、云案件主张无罪的焦点问题

根据庭审公开网律师质证意见及部分云联惠参与者诉求资料整理如下:

(一)、认为云联惠是创新不是犯罪,其有三个显著的创新:

一是,商业模式设计就是要把平台收益,即把收取的商家交易额的16%服务费,创新的分配给平台的参与者;

二是,采取消费积分制记录消费者的消费权重,当平台完成一次交易,实现收益时,就产生相应积分,给消费者分配积分62.5%,商家分配10%,推广群体分配27.5%。主体积分72.5%分配是没有任何置疑的,产生歧意的主要是推广群体占的27.5%的分配中,消费者消费时和商家销售时给其推荐人群体的6.25%和3.125%的积分奖励分配,在诉讼中被以偏概无,曲解云联惠整体的商业模式就是传xiao的层级和团队计酬形式,其实这与传xiao依据下线交费给付上线报酬的性质完全不同,它本质上是企业对本属于自己的收益进行的一个奖励机制,不是来自于对消费者的利益剥夺,无欺诈性。

 三是,拥有积分的消费者和商家,参与平台每天的共享资金分配。平台每天从服务费的总资金中拿出约1%比例的数额,用于分配。不管能分的多少,只要云联惠平台经营,总有收益,可以持续性的给参与者分配下去。这样的分配,是互联网平台收益红利分配方式的一次革命性创新,根本不是犯罪。

(二)、认为云案件在检察阶段,当事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认真审查即被公诉到法院。

1、认为云联惠涉嫌组织领导传xiao犯罪的事实并没有查清

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项要件以及定罪量刑的各种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而真实的情况是:

1)检察机关没有明确认定当事人发展的会员中免费会员及虚拟ID账号不是传xiao人员,770万普通会员可能仅仅因为注册了一个账号即成为传xiao分子,太荒唐。

2、检察机关用当事人有提现来混淆传xiao的非法获利,没有查清当事人从所谓直接会员和间接会员的所谓入门费那里获得的计酬和返利的金额,也没有查清当事人从下面层级中消费、销售中得到的计酬。这些判断传xiao骗取财物的关键数据都没有,不能证明当事人从事了传xiao活动;提现90%以上来自当事人自己的消费,不是靠欺诈下线获得,其并不等同传xiao的非法获利。

3、云联惠作为一个电商平台,检察机关审查其是否涉嫌传xiao;关键是要审查当事人从所谓下面层级中消费、销售得到的返利及通过发展所谓下线会员缴纳会费中的获利,再确定这2种盈利方式占总盈利的比例。这些判断传xiao的关键点并不清楚。

4、云联惠中的推荐人并不是传xiao的上线,真实的规则是会员可以自由申请修改推荐人,这种机制下,不能合理排除是大量的会员修改推荐人,变成了当事人的间接会员。这些间接会员的存在和数量与当事人主观推广云联惠没有任何关系,且容许修改推荐人也直接证明了这不是传xiao中所谓的上下线绑定的等级森严的传xiao层级,检察机关用间接会员人数来认定当事人从事组织领导传xiao活动是基于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的认定。

5、大量一个自然人注册、操作的多个云联惠账号没有合并查清。

指控当事人所谓发展下线会员的人数,实际上是一个个云联惠账号而已,如果合并1个自然人操作的多个账号,则所有的层级和会员人数都是错误的,检察机关对所谓下线会员人数和层级并没有查清。

6、没有查清云联惠模式本身不是靠所谓的“拉人头”传xiao方式支撑。

按广州公安收网意见数据计算,云联惠公司共收取16%创业共享金即商家缴纳208亿元,会员费7.8亿元,代理费23.5亿元,股权获利3亿元。收取提现手续费16.9亿元。会员费占比:7.8亿元÷总收入(208+7.8+23.5+3)亿元=3.21%因此,3.21%升级费在云联惠总收入中占比小。完全不符合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xiao特征。

7、对云联惠总部工作人员15人起诉书(2019)粤0105刑初615号,其中9名被告人的案情(略举4人)①邓小X,云联惠公司教育管理部主任,下线总人数12人,提现2千余元;②王干X,云联惠公司管理服务部总裁,下线总人数5个,提现1.4万余元;③黄振X,云联惠公司培训管理中心总裁,下线总人数14个,没有提现记录;④蔡爱X,云联惠公司负责云联商业大系统开发和维护,下线总人数20人,没有提现记录。

该起诉书中的9人,就算云联惠传xiao成立,按两高一部公通字〔2013〕37号《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xiao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参与传xiao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该9被告均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8、对云联惠董事长黄明起诉书中存在大量的歪曲错误认定事

1)歪曲的认定“入门费”的问题,把云联惠用户购买平台销售权的99元和999元错误的认定为“入门费”,搞错了“门”。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云联惠公司登记注册用户时就是进入云联惠系统的门,其是完全免费的,公开的,也完全享有在平台内消费即可得到积分赠送然后得返利的权益;

2)、对线下交易事实的错误性认定,起诉书指控,线下的交易总笔数比例为96.48%,线下订单金额累计占订单金额总数的比例为99.83%,起诉书主观臆断线下交易的交易款没有经过云联惠系统平台,属于虚假交易,是背离云联惠商业工具运行的基本事实,是完全错误的。云联惠公司一个核心的创新就是线上和线下的融合发展,广东佛山就有云联惠全球采购中心等线下实体商家汇集的商业区,如果需要线下交易的证据,在云联惠的联盟商家随处可取;

3)、对同一公司内部不同的云联惠账户统一管理的错误理解和认定,线下订中仅绑定相同提现账号的会员互为交易双方的订单共有806364笔,累计交易11146392589.23元,占云联惠总交易量4698亿元的2.3%,此相同账号交易的实际是:同一公司在云联惠系统的不同经营账号,可以申请使用同一收益账户便于联盟商家企业记账管理。体现云联惠商业工具的包容性,云联惠平台就是企业发展的一个工具;

4)、歪曲云联惠系统白积分的功能和作用错误的叙述白积分的功能,把白积分认为等同于相同的现金价值。错误的指控认为,云联惠剩下的近两百亿元资金,不能保证兑付剩余的4千亿元分白积分分配的事实,而形成4000多万元的债务资金缺口。这是对云联惠使用积分运行体系分配平台收益的严重歪曲,白积分本来就是一种赠送,是参与者额外获得的并不是债务,白积分的功能作用云联惠公司各种宣传手册进行了详尽的宣传和公示。海珠区检察院没有认真审查反而错误的把创新平台收益分配方式的创新之举,从实际性质上的赠送曲解为债务,这是完全违背客观事实的认定

9、没有查清云联惠会员申请退费的具体情况和具体数据

云联惠会员进出都是自由的,有大量申请退会、退费及修改推荐人的申请表报到客服部后,都得到了良好的服务、落实到位。这些申请表直接否决了云联惠没有传xiao中引诱、胁迫的行为及不是等级森严的传xiao层级,其会员间的数据链接关系是可以自由修改的。

这些无罪的证据,不搜集、不认真评析是无法反映,真正的事实和真相的。

(三)、认为指控云联惠组织领导传xiao犯罪的证据并不确凿、充分。

所谓的“证据确实充分”要求每一证据都必须是已查证属实,并且案件事实的各个要件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明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排除,全案的证据形成一个闭合的锁链。由此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而在对云联惠董事长黄明等总部人员提起公诉时,所有指控的证据并不确凿充分,不能得出当事人组织领导传xiao犯罪的唯一结论。

1、当事人供述及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所谓供述及所有的证人、证言只能证明当事人参与云联惠活动的事实。并没有被害人指证当事人从事传xiao、骗取财物的证明能力。

2、书证存在的问题

立案登记资料;电子物证远程勘验工作笔录;《广州市公安局“8.29”简要案情及收网初步意见》;“8.29”专案全国收网部署会议材料,其只能证明侦查机关立案程序合法,但内容中涉及的2017年5月海珠工商调查终结报告认定云联惠为传xiao组织;认为云联惠形成118层巨型金字塔;线下交易数占交易的93.6%,线下交易额占99.6%,其数据加入了侦查机关的主观判断,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嫌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当事人签名确认的会员ID层级图、下线列表名单

该类证据属于案件侦查机关编辑打印制作的证据,形成于侦查期间,加入了侦查机关的主观意志及判断,且证据内容来源不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即便当事人有签名确认,也不应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

《云联惠商务大系统会员操作手册》、《云联惠注册协议》、《商业模式介绍》、营业执照等云联惠公司的公开资料。

这些书证不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从事了刑法打击的组织领导传xiao犯罪,反而清楚的证明了:1)云联惠商务模式是一个电子商务平台,应受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保护及规范;2)其类似传统电商,提供撮合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服务,并不直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其收取的16%共享金来源于销售者,消费者没有任何损失反而可以得到共享金的返利,与传xiao活动拉人头消费者被骗具有本质区别;3)大量的联盟商家用营业执照注册成为云联惠会员从事真实的产品经营活动,与组织领导传xiao犯罪大肆发展自然人下线有典型区别;4)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写明是“研究和实验发展消费模式”,既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容许“研究和实验发展”那理当应该容许试错,或行政处罚,而不是动用刑法打击;5)书证的内容也充分证实《鑫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内容不全面、不客观,书证中涉及的退会退费自由、可修改推荐人,这些有利当事人的电子数据,在鑫证司法鉴定中一个也没有鉴定。

④《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该报告现被发现无公章,无经办人员及主管审核领导签名,仅仅是一份内部工作报告,最后的落款是2017年2月20日,而报告中第4页第9行穿越写出2017年3月份的数据,这种落款日期和报告内容穿越的情况,说明该终结调查报告典型造假。

⑤鑫证司法鉴定意见涉嫌非法鉴定,且该鉴定就算合法也是错误百出,不能采信。

1)前文中提到江苏泗洪庭审赵律师在庭审中指出鑫证鉴定人员承认无法鉴定出云联惠金字塔一事,其他律师也普遍质证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当事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委托程序、鉴定事项、电子数据移交、鉴定过程,到鉴定内容均存在违反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这些大量来自专业法律人的质证意见,说明了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对云联惠案件不能排除非法鉴定的嫌疑。

2)认为该鉴定就算合法也是错误百出,不能采信

  (1)、鉴定云联惠形成层级119层,结论错误。

主案云联惠董事长黄明的司法鉴定意见中描述:黄明控制4个会员ID账户处于第4、第3、第4、第5层,共发展下线69层,却没有对下面69层中一人拥有的多个账号进行合并鉴定。很显然如果一个自然人控制、拥有的多个账号,每个账户ID算一层,岂不是黄明一个人就形成了3层,造成自己传xiao自己的悖论。

所以该鉴定用ID账号而不是真实的自然人形成的层级做出119层的层级结论是错误的。

(2)鉴定组织领导传xiao犯罪对当事人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数据发展下线的人数,结论错误。

主案云联惠董事长黄明的司法鉴定意见描述:黄明直接下线人数300人,下线总人数173万余人,这里所谓人数只是一个个虚拟的ID账号数而已,鉴定意见鉴定了黄明一人拥有4个ID账号,却对黄明下面的ID账号,不鉴定合并一人拥有的多个账号,直接冠以“发展直接下线人数为300人,总下线173余万人”显然是用ID账号替代人数,用极为错误的表述,误导司法机关,刑法追究的组织领导传xiao犯罪是3层30人以上,这里的人指自然人,现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这一个个ID账号归少数几个人控制的话,黄明根本达不到立案的标准。

(3)鉴定意见不能体现云联惠的运营是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

鉴定意见中说:“云联商城ID为gdylhmall,处于第二层,发展人数176万余人,白积分余额为10.2余亿”,鉴定意见又说:“黄观勇控制4个ID账号,分别处于第4、第5、第7、第8层,发展总人数3687人,白积分余额为13.7余亿”。前者发展的人数是后者的477倍,得到的白积分奖励反而比后者少,这样的情况在鉴定中比比皆是。很直观的显示了云联惠不是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

(4)把云联惠会员的构成描述成金字塔结构,结论错误

《粤鑫证司法鉴定所【2020】208号》司法鉴定说:云联惠商业系统的第一会员ID号是:云联商业系统共1个;注册在其下面的第二会员,ID号共226893个;第三会员ID号共19766个;第四会员ID号共9313;第五会员ID号共8101个;第六会员ID号共5678个……排列在第119最后一层ID号共一个,这种结构何来的刑法中表述的“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何来的金字塔结构?很显然这是一个两头尖的纺锤形结构,和金字塔的上小下大的结构格格不入。这个非金字塔结构的特征在咸宁市咸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1212刑初608号判决书中也得到了佐证。其判决书原文第9页,说咸宁信达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截止2016年11月3日,云联惠会员有1319572名,最大层级数为124层”,而到了2018年鑫证司法鉴定却说云联惠人数有896万构成了119层金字塔。如果云联惠属于“刑法中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那么一个传xiao组织在商业模式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从2016年发展到2018年,人数翻了7倍,层级反而减少了5层,这怎么也不符合传xiao金字塔式发展的逻辑。两个相互不能验证的司法鉴定也充分的证明了层级鉴定错误、定性金字塔结构错误。

(5)、鉴定意见没有当事人通过所谓传xiao下线获利的数据,只是笼统的用提现来混淆非法获利。

传xiao的本质是诈骗,鉴定中没有当事人从所谓下线中,消费或销售中获得计酬奖励的数据;也没有当事人从所谓下线缴纳99元或999元的升级费中获利的数据,根本无法判断当事人骗取财物,制造传xiao受害者的特征。

(6)、该《鉴定意见书》,凡是有利于当事人的电子数据均未委托,凡是可以确定当事人无罪的电子数据均未分析,其只是根据侦查机关特定的一部分委托事项作出的鉴定而不是对云联惠电子数据进行整体鉴定,不能反映云联惠电子商务系统和当事人的实情。

一是,没有鉴定出云联惠系统中变更推荐人的数量,及注销账号退会退费的人员数量,可以调取云联惠客服数据进行查证。公开的云联商业操作系统明确公示,推荐人可以修改,参与的会员可以自由退会、退费。当事人提供了证据(已提交)既然推荐人都是可以修改的,还怎么证明当事人对间接会员的发展起到关键作用,还怎么证明这是传xiao等级森严的层级。既然云联惠会员可以自由退会、退费的还怎么证明当事人引诱、胁迫参与者缴纳入门费获得加入资格。这些能证明非传xiao的数据一个也没有,鉴定内容不全面、不真实。毕竟系统资料明确公示,推荐人可以修改,参与的会员可以自由退会、退费且客服部大量真实、有效的处理过此类申请。这部分事实,区别传xiao的数据完全不进行鉴定,是无法清楚的反映案件的事实和真相的。

二是,没有判断网络传xiao的关键数据,即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在总收入中的占比,这个关键的数据在云联惠的司法鉴定意见中反而不明确。事实上云联惠会员升级费相对总收入的占比只有3%左右,云联惠模式本身就不是靠所谓的“拉人头”传xiao方式支撑。按8.29广州公安收网意见数据计算,云联惠公司共收取16%创业共享金即商家缴纳208亿元,会员费7.8亿元,代理费23.5亿元,股权获利3亿元。收取提现手续费16.9亿元。会员费占比:7.8亿元÷总收入(208+7.8+23.5+3)亿元=3.21%,这个比例在云联惠总收入中占比很小。完全不符合拉人头,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xiao特征。

三是,没有鉴定出云联惠可以免费升级金钻或铂钻的事实及具体数据。通过公开的云联惠操作手册和注册协议可知,云联惠普通免费会员通过正常消费得到积分,进而得到红积分返利,然后用红积分可以升级为金钻或铂钻,也就是说升级为金转或铂钻不需要缴纳现金,只需要在云联惠平台正常消费即可实现升级,但是这个真实发生,不符合传xiao需要缴纳入门费的关键数据,完全没有鉴定。

四是,司法鉴定没有鉴定云联惠整体的奖励分配机制,用局部的数据,以偏概全。作为一个所谓特大传xiao案件的司法鉴定意见,对传xiao组织的奖励分配机制缺乏完整的鉴定结论是不可想象的。

事实上云联惠采取消费积分制记录消费权重,给消费者(含免费会员)分配积分62.5%,商家分配10%,推广群体分配27.5%。鉴定中对主体积分72.5%的奖励分配没有鉴定结论,只着重对局部27.5%积分分配进行鉴定,也就是只对14.17%的付费用户取得9.375%推荐奖励积分进行鉴定,这里面消费者消费时和商家销售时给其推荐人群体的奖励,分别只占总量积分的6.25%和3.125%,这个很低的比例,司法鉴定意见没有鉴定,只鉴定这部分的奖励存在50%递减,不限层级,层层计酬。极易造成办案机关曲解云联惠整体的商业模式就是传xiao的层级和团队计酬形式,其实这与传xiao依据下线交费给付上线报酬的性质完全不同,它本质上是企业对本属于自己的收益进行的一个奖励机制,比例非常少,且不是来自于对消费者的利益剥夺,无欺诈性。

五是,对虚假交易定性错误。

云联惠董事长黄明的起诉书写明,其根据侦查机关委托事项第5项,“对云联惠系统线下交易的双方中5层以内具有相同的推荐人(含间接推荐人)且单笔交易额超过1万元的记录进行提取鉴定”其做出的鉴定结论,被检察机关认定为“空买空卖”、“自买自卖”虚假交易,但本质上这些数据和传xiao骗取财物的特征没有任何关联性。

 

  结语:

  我们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说:“要尊重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据多方了解,云联惠参与者认为老百姓在云联惠案件中没有体会到公平正义。老百姓认为:

1、如果传xiao罪名成立,770万普通会员可能仅仅因为注册了一个账号即成为传xiao分子这确实很荒唐。

2、云联惠注册第一人唐文倩被判5年半已经在监狱服刑,说其在云联惠账号提现50几万,却没有区分这个提现有多少是当事人自己正常消费得到的返利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个提现有多少比例来自所谓下线会员的利益贡献,就算退一万步假设这个提现全部由发展的会员贡献,每个会员贡献了“人头费1毛钱”,这值得重判吗?

3、既然是建国第一大传xiao案,庭审理当要禁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为何庭审录像不能公开。

4、2018年5月8日,广州公安公众号在当天推出消息《摧毁特大网络传xiao犯罪组织云联惠》,在公安侦查尚未完成、检察院未经审查起诉、法院还没判决的情况下,怎么就先行公告定性云联惠为传xiao犯罪组织,连涉嫌2字都可以省略。

5、云联惠公司会员缴纳99或者999元取得创业会员资格,这些“所谓入门费”一共才10个亿,交税就交了40来个亿,这符合刑法打击的以入门费拉人头为主要收入的传xiao特征吗?

6、云联惠总部有大量只是劳务打工的职员,有些人名下的会员根本不具备组织领导传xiao发展30人的立案标准,也被羁押2年多至今;

7、大量的云联惠涉案人员很多都是当地的企业业主,因为买了云联惠股权成为代理,人被羁押,企业倒闭;而这些人往往投资股权几百万,提现只有几十万,这是以投资为目的加入云联惠还是搞传xiao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呢?你怎么看?

8、大量依托云联惠平台经营的联盟商家,因为云联惠平台被查封,其正常经营的资产,随即被冻结,很多商家最终只能倒闭。

9、关于判断云联惠是不是传xiao,其实很简单,因为简单到只需要搞清楚传xiao的定义和律法方面对传xiao的界定即传xiao的特征和满足的条件即可。公诉方紧抓层级的问题不放,而层级仅仅只是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所说的传xiao的四个犯罪特征之一,除此之外公诉方在所有的已起诉的案件中都没有说云联惠还具有传xiao的其他三个特征,这就说明云联惠不具有其他三个特征,那么这个问题也就简单了,因为第224条之一中规定传xiao既要有四个犯罪特征,同时还要必须满足“”四个”犯罪特征,才能构成犯罪。咱们假设公诉方指控层级成立,但云联惠并没有另外三个犯罪特征,更不满足“”四”这个数,那么云联惠就不是传xiao,更不构成犯罪,所以公诉方的指控并不成立❗️
     

以上这些情况,绝无虚言、夸大其词。云联惠案件是否构成传xiao,值得深思,也并不难判断,2018年8月6日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人民教育家”、刑法泰斗高铭暄教授领衔我国著名的刑事、民事行政法专家等9人对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模式进行了专家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过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认为云联惠经营模式不属于传xiao活动。

文明不可阻挡,每一个新事物、新观念刚开始发展时总伴随着众多的反对和非议以及不理解、伴随着人们众多的排斥和担忧。从历史上的《红旗法案》来看,当时很多人都认为汽车是危险物品,甚至认为汽车“含有一种与我们任何常识性的概念都不相符合的、极其危险的自然力”,但是从无数淘宝、顺丰快递、滴滴打车等类似的历史已经足以证明,任何的打压、任何的阻力、任何的“法案”和旧的规则都不能阻挡人类文明进步的脚步!  

我们讲“汽车”本身只是一种交通运输工具而已,而工具本身是无罪的,工具出来了就应该勇敢的去探索、去发展和完善,给予创新企业蹒跚学步的成长过程以及适当的监管,但是再多的打压、再多的政策限制都无法阻止她未来的发展。功过对错,自有后人评说;创业者可以一时妥协,但历史从来不会妥协!

大量的云联惠参与者普遍相信“英明的领导、庄严的法律”会还给云联惠一个清白。海珠法院不公开庭审录像,当事人被羁押已2年多。这种久押不决、不公开庭审录像,不接受人民监督的行为,法律的天平到底如何称量,云联惠到底是传xiao犯罪还是电商消费模式的新业态创新,牵动了亿万老百姓的心,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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