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工商银行临沧分行,某开发商及其关联公司,首先向该行抵押土地使用权贷款1500万;之后该行又将房产向购房人做抵押贷款975万,并直接放款给开发商;随后该行又向开发商及关联公司放贷1500万用以还贷。
不仅这样的重复抵押和放贷可以顺利进行,而且抵押的房产被卖掉,放贷的银行也无动于衷,只是通过法院将购房人列为被告,开发商却没有被列为被告。
如今,无论是为重复抵押放贷的责任人,或是造成抵押物不翼而飞的当事人都没有受到任何处理,能如此抵押放贷绝不是一个失误就能解释清楚的。重复抵押给购房人造成1342.4万元损失、银行财产损失更是达到1799万元。在这场放贷“闹剧”背后被质疑存在利益的输送,这样的奇葩事就发生在工商银行临沧分行。
受害人董红欣、吉姆、杨仕海多次反映,中国工商银行临沧分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存在违规放贷、重复抵押,并且将抵押的房产任由他人处置,不仅给购房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同时也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怀疑银行内部职工勾结社会势力,侵害群众利益,存在违法操作、职务犯罪等问题。该单位领导涉嫌审核不严、包庇犯罪的情况。事件已过去两年之久,涉案人员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追究和纪律处分。
事件简述
2013年1月4日,董红欣、吉姆与第三人云南安然实业集团镇康商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编号:南伞国内贸易区商住综合楼2012-0051),购买位于镇康县南伞口岸南伞国内贸易区商住综合楼2幢1单元1-2层A-7-8-9-10-1-12号商铺,该商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预登记时,登记为镇康县南伞镇南伞口岸国内贸易区商住综合楼2幢1单元1-2层A7-12号(以下简称“涉案房产”),面积为1951.63m2。为支付涉案房产的购房款,董红欣、吉姆向该行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双方于2013年2月5日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工]字[临]行[2013]年[50]号)。合同约定董红欣、吉姆向该行借款975万元用于个人购置商用房贷款,借款期限为10年,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5%确定,据此确定的借款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还款方式采用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同时约定,董红欣吉姆以涉诉房产作为借款担保,并于2013年2月1日办理了抵押预登记(证号:镇房预抵2013-016号)。借款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临沧分行按照合同约定向董红欣、吉姆发放了贷款,该笔贷款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履行了合同义务。
提前还贷,银行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
购房人一直按照合同要求还款至2016年5月,由于个人经营出现困难,与该行联系请求处置抵押物提前归还贷款,该行同意。一个月后该行告知所述房产还没有办理产权证,双方协商尽快推进办理产权证,然后处置房产还贷。
董红欣、吉姆遂于2016年9月停止还贷,等待银行落实房产权证。至2017年4月,该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贷款本息6458107.81元。因时间冲突,申请延期未果,经临翔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判令董红欣、吉姆清偿贷款本息6458107.81元,对于房产产权问题没有进行审查。判决生效后,董红欣、吉姆又与临沧工行协商,说明房产未办理产权无法处置变现的具体情况,请求案件暂缓执行,被控告人同意。至2019年9月,董红欣、吉姆突然被临翔区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该行已经向临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涉嫌重复抵押
2019年10月8日,董红欣、吉姆与一起购买房产,同样被临翔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杨仕海前往临沧工行,再次表示愿意处置涉诉房产优先清偿贷款,希望与临沧工行达成执行和解。次日,董红欣前往镇康县住建局落实办理产权,被口头告知购买的房产,产权已经登记给他人,具体情况工作人员拒绝提供查询。
董红欣、吉姆等人承担了该行的贷款还款责任,贷款合同约定购买并且用于贷款抵押的房产却灭失了。根据公开的法律文书信息,房产开发商曾于2012年4月26日,以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临沧建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商贸)向该行贷款1500万元,抵押物为镇国用(2012)第0026号土地使用权。
当时当事人购买的房产已经建成并准备装修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地面建筑已经一并抵押,该房产已经不具备销售以及贷款抵押的条件。不仅如此,由于建安商贸不能按时归还贷款,2015年4月27日,临沧工行向建安商贸发放贷款1500万元用于收贷,继续违规以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
至2016年12月24日,该行将对建安商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该行明知当事人贷款购买的房产抵押在本行,却故意隐瞒真实状况,继续违法放贷让当事人背负贷款。并且把贷款支付给房产开发商,却不按照银行内部管理规定,收回房产开发商用土地抵押的贷款,落实客户房产产权办理抵押登记。
在房产开发商不能归还贷款后,该行转让此房产开发商贷款债权给资产公司,土地担保物权被一并转让。还建议当事人与信达资产联系解决土地使用权问题,被信达资产告知该债权资产已经转让他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应当确保客户财产安全,按照银行对房贷的交易结构设计,客户只能信赖银行。该行却一再置客户财产安全利益不顾,故意违法发放贷款,发放贷款之后又疏于履行贷款管理职责。
按照银行管理规范,已经开发建设的土地不能用于贷款抵押,贷款银行应当在房产交付3个月内落实房屋产权抵押登记。以致当事人购买的房产产权已经被房产开发商办理给他人,至今抵押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康县支行(见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执11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至今为止购房人仍然无法查明具体产权人)。
疑点重重
为了督促房产开发商配合办理产权证给贷款行,贷款行按照规定应当扣留一定比例的贷款作为保证金。蹊跷的是,购房人购房后六年多时间里,该行除了向购房人施压归还贷款,贷款购买的房产花落谁家好像与该行无关。甚至在对当事人提起贷款诉讼的时候,该行都没有起诉应当列为担保人的房产开发商。现在房产开发商因涉嫌涉黑、团伙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事人怀疑,该行内部职工违规发放贷款,利用银行设计的交易结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房产开发商恶意串通,违法发放贷款配合房产开发商销不具备销售的房产,帮助房产开发商牟取非法利益,存在配合开发商挖坑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违规放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却无人担责
反映人杨仕海的遭遇和上述情况一样。当事人董红欣、吉姆、杨仕海提出疑问:工行临沧分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存在违法放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六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工行临沧分行违法发放贷款,导致客户财产损失共计1342.4万元、银行财产损失共计1799万元,已构成重大损失。工行临沧分行明知董红欣、吉姆申请贷款的土地房产已经在本行抵押贷款,不具备销售条件,更不具备贷款抵押的条件,却隐瞒真实情况,违法发放贷款且金额特别巨大,给客户和银行造成损失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社会形象,社会危害性极大。
工行临沧分行明知购房人申请贷款的土地房产已经在本行抵押贷款,不具备销售条件,更不具备贷款抵押的条件,为了帮助黑恶势力犯罪团伙获取贷款资金,向客户隐瞒真实情况,违法发放贷款金额特别巨大,给客户和银行造成损失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社会形象,社会危害性极大。
可是,事件已过去两年之久,对当事人、国家造成这么大的经济损失,涉案人员及该行领导至今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追究,和纪律处分。因此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董红欣、吉姆、杨仕海,却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对象,成为了失信被执行人。
至今,事件已过去两年之久,对董红欣、吉姆及国家造成这么大的经济损失,涉案人员及该行领导为什么至今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追究,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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