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杨某等12名“淘宝差评师”敲诈勒索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杨某等12人均为80后,其中有几名自己也是网店经营者,还有一名是在校大学生。
2012年6月,被告人杨某通过网络QQ群、YY平台等聊天工具,分别与被告人吴一、周某、陈某、纪某、米某、吴二、梁某、黄某、梁飘某、刘某、孙某联系并教授他们以作“网络差评师”的方法勒索淘宝网上网店卖家的钱款,即由“网络差评师”在淘宝网上向某个网店卖家恶意下单,而后被告人杨某通过QQ、阿里旺旺等网络聊天平台与该卖家“谈判”,向卖家表示如果发货就给予差评、不发货就投诉,只有向他支付一定钱款,才同意关闭交易。
卖家为了不受差评,不影响网络经营和淘宝网的评分,不得不同意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付钱给杨某。杨某收到钱款后,再将部分钱款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参与恶意下单的“网络差评师”分赃。在一个月内,被告人杨某等十二人作案14次,共计得款人民币2995元。
在审理过程中,其他11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杨某辩称没有教授其他被告人作案方法,其是真实购物,淘宝卖家主动联系并给予金钱。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本案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通过网络聊天平台教其他被告人做网络差评师并多次向淘宝网上网店卖家勒索钱款的事实,有其他11名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网络聊天记录以及被告人杨某原有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杨某、吴一、周某、陈某、刘某、纪某、米某、吴二、梁某、黄某、梁飘某、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所提本案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故不构罪的相应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一、周某、陈某、刘某、纪某、米某、吴二、梁某、黄某、梁飘某、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一、周某、陈某、刘某、纪某、米某、吴二、梁某、黄某、梁飘某、孙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对12名被告人作出判决,煮饭杨某获刑2年,处罚金5000元,而其余11人则获十个月缓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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