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社推出的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的第三项是:群众观点。
在中国,法院、法官之前是冠以“人民”二字的。尽管人民与群众的内涵并非等同,但我们在表述中,通常将二者放在一起并赋予相同的含义,由此也可见,群众之于法官的重要性。
法官应持有正确的群众观点,之于中国的法官而言,通过前述,可见是天然的。我们知道,无论你是从事何种职业,我们所接受的教育也好,倡导也好,原则也好,宗旨也好,都强调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以,法官的群众观点,早已产生在其任 职法官之前。
早早产生固然很好,但人是变化的,后天环境会影响、改变一个人的观点、信念。对我国的法官而言,尽管职业化体系正在逐渐形成,但法官来源的多样性,决定了他们持有的群众观点必然不尽相同。
究竟该持有何种群众观点,对专家们的解读自是非常赞同。当然,身为一名法官,自有通过对其他法官的认知和了解以及法院工作而有着自己切身的体会。
对于为人民服务这一原则和宗旨,几乎没有法官持有异议,关键是落实到具体的审判、执行等工作中该如何做才算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与公正、公平司法产生冲突时,为人民服务与“大局”、稳定、政策,甚至是领导意志产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这才是让从事审判、执行实务的法官们为难的地方。讲到此,或许有人会从很多理论的角度解释他们不会冲突,或者只要法官们如何做就一定会很好的解决冲突。然而,现实是复杂的,稍不留意,就会有案件把法官们推向这样两难的境地。尤其,我们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度,情与法、法与理,权与法、法与利,只有身处其中的法官才能发自肺腑的感叹:我们究竟该怎么做。
这里,不得不提到两个另法官们、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都争来争去的问题:一是考核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的问题;一是人民参与司法的问题。
关于满意度,有人赞同;也有人说,打官司总有一方败诉,满意率能有一半就算不错了。其实,二者说的都有道理,只是,之于法律问题,特别是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我们更倾向于群众的接受程度,并且不是当事人自身的感受,而是整个社会群体的感受,比如彭宇案、李昌奎案等等。尽管彭宇案后来有了不同的说法,但法院判决的理由即便现在回头再看,很多人依然觉得是难以接受的;同时,如果在二审和解之后,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及时公布事实“真相”,必然不致产生所谓“好人被冤枉”、“好人做不得”的不良影响。由此来看,满意度并非仅仅案件本身,案件背后的很多工作,法官们也必须认真妥善处理。并且,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还要考虑社会公众的感受和期待,方可真正实现人民群众满意的目的。
关于人民司法。从我国陪审员制度来看,我们很早就有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传统。只是,这一做法,多年来似乎没有什么变化,且更多的停留在形式的参与上,没有实现设计这种制度的初衷和目的。如何让群众能够参与司法,参与司法的实质性工作,对于法官而言,所能做的其实很有限。试想,选择什么样的人参与,参与人的误工等情况如何处理,参与人的权限如何界定等等一系列问题,岂是一名法官、一家法院可定。河南法院试行大陪审团制度,争议不断,由此可见一斑。不过,与满意度类的做法相比,虽然这一点更难做,却倾向于我们应该坚持做,还不能仅限于法院系统。不过,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群众观点,必须承认,很多层面是从政治角度考量而提出的。司法固然有别于政治,毕竟是政治这一“大家庭”的一员。所以,法官的群众观点,既要从政治这一大局出发,也必须从法官行使司法职权这一特殊的职业职责出发。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