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是化解官民纠纷,确保实现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由于行政诉讼主体的特殊性,案件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进一步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调查分析,会对行政审判工作更有帮助。
以下是濮阳县人民法院最近几年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8年至2011年9月份行政诉讼案件收结情况:
年份 |
收案 |
结案 |
结案方式 |
维持 |
原告主动撤诉 |
其他 |
2008 |
40 |
40 |
20 |
12 |
8 |
2009 |
32 |
32 |
18 |
9 |
5 |
2010 |
30 |
30 |
15 |
10 |
5 |
2011(1至9月) |
24 |
23 |
13 |
4 |
6 |
总计 |
126 |
125 |
66 |
35 |
24 |
从4年来案件的收结案件情况分析出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诉讼案件的收案数逐年减少。
从上表可以看出濮阳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平稳减少趋势,每年减少没有超过8件。
2、行政诉讼案件的结案方式以维持行政机关行政决定和原告主动撤销的居多。
2008年至今全院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25件,其中维持的66件,原告主动撤销的35件,其他结案方式审结的24件,分别占审结案件数的53%、28%、19%。
从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可以反映出行政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现实生活中的弊端。行政诉讼案件四年来收案数量逐渐减少主要是由于我国法制起步比较晚,经济基础差,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完备,对行政权利的制约机制仍存在诸多不足和弊端。
二是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实体上的不平等。行政机关对错误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希望原告主动撤诉,满足原告的诉讼目的。
三是法院的人、财、物不独立,法院部分经费由地方财政,造成法官在审理案件是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
建议:
1、完善行政立法。应进一步建立并完善系统、严谨、公正的行政法律、法规和统一、科学的行政程序法,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和诉权。
2、保护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改革现行经费体制,全国司法经费由中央负担或者实行中央和省级财政分级分类负担体制,由最高法院、省级法院统一掌管,摆脱司法屈从于行政机关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