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的同意而擅自改变孩子的姓氏,而且还是孩子继父的姓氏,未随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强烈要求改正,但是对方拒不改正。恼羞成怒后一方断然拒绝支付孩子以后的抚养费。一方是强烈要求孩子恢复以前的姓氏,一方要求按照法院既有的判决向对方索要抚养费。两方在相互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决定让法院断一个谁是谁非。9月22日,范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擅自更改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的纠纷案。
2011年中秋节刚过第二天,当人们还沉侵在家庭团员的幸福感中的时候,家住濮城镇苏庄村的苏某与杨集乡武盛庄村人武某因孩子的抚养费的问题双双闹上法庭。两个人曾经是一对夫妻,2008年08月份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因双方婚生子小明还不到两周岁,尚处于哺乳期,法院判决小明由孩子的母亲苏某抚养,孩子的父亲武某于每年年底支付孩子当年的抚养费。2011年农历新年,外出务工的武某回到家中,听说苏某将孩子的姓名擅自改成孩子继父的姓氏,便找苏某理论,在武某的再三要求下,苏某还是不愿意对孩子的姓氏加以更改,一怒之下武某拒绝支付孩子以后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的姓名,更不得单方变更父母之外的第三方姓。武某以不更改姓名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是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的,但是,苏某未经未随孩子共同生活一方的同意擅自更改姓名,从而引起纠纷的发生,擅自更改是有过错的,应予以恢复孩子的原姓氏,对苏某应予以批评。按照婚姻家庭案件开庭审理前优先调解的原则,经濮城法庭的法官们的不懈努力,最后苏某同意到公安部门变更回孩子原来的姓名,武某也在看望孩子后支付了相关的抚养费,完美的解决了一对“冤家”的纠纷,起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