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10月28日对再审程序进行大幅度修正,我们通过对修改后民诉法施行以来我院审理的51件民事再审案件进行调研,发现适用新的再审程序的规定处理案件存在以下问题:一、一些案件历经多次重审,再审之后,又启动再审。从第一次立案到此次再审经过几年甚至十几年时间,再审适用的是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由于跨度时间长,法律政策规定及各种标准已发生变化,再审之后,当事人与现在的规定标准相比,认为判得少,不合理,再审之后仍然未彻底解决问题。二、一些案件经省高院审查指令中级法院再审,中级法院又发回基层法院重审,每次审查审理,当事人都要提交证据,多次提交证据,证人需多次作证,到基层法院审理时往往出现证据提交不全,证人不到庭作证的现象,对审理案件造成困难,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当事人的要求也增加了,容易产生不满情绪。
针对以上问题,濮阳县法院褚文铭建议,应规定:一、再审之后一般不得申请再审,确有特殊情况,也应从严掌握。既要考虑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也要考虑实际效果。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一般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再审,生效裁判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对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作出的驳回再审申请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对于再审案件开庭审理,证据提交质证,应根据案件情况灵活处理,不必拘泥于一审程序的规定。这样规定,便 于法院审理案件,体现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联系人:濮阳县法院研究室主任孙伯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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