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邻居因建房留后窗双方发生争议,原告状告前邻要求其按农村风俗封堵后窗。濮阳县法院经审理依照便利原则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将七个后窗均自窗台起往上封堵0.4米,以限制后窗高度来排除后窗过低对原告家人生活的干扰。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8月20日中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原被告均为濮阳县八公桥某村的靳姓村民,两家院落前后相邻。被告靳俭某居前,原告靳志某居后。2009年8月,被告将原平房改建为两层楼房,楼房后留七个窗户,每窗宽1.8米,高为1.3米,窗下沿距原告家室内地面高为1.6米。原告认为按农村传统习惯,建房不留后窗,故起诉要求被告将七个后窗予以全部封堵。审理中,法院查明,濮阳县农村建房,传统上一般不留后窗,但近年来,有部分房屋留有后窗,一般均位于房屋后墙上端。窗户下沿距地面一般在2米以上。
法院认为,原告以农村建房一般不留后窗的习惯为由,要求被告封堵后窗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便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故其请求不予支持。但由于被告房屋后窗距原告室内地面仅1.6米,低于一般成年人的身高,对原告的生活带来一定不便。故被告应当采取措施,封堵后窗,将窗台下沿往上提高至离地面2米,以排除对原告日常生活的干扰。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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