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其中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通知其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有利人员到庭。
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经验的人员承办。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办法还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收容教养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或者对其进行教育、改造时,应向其宣布应有的权利,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严禁辱骂和体罚。对于违反此项规定,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