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我与丈夫相识于虚幻的网络上。聊天时,他谈吐风趣,字里行间透着才气,我的心很快就被他俘虏了。走进现实世界,他手捧鲜艳的玫瑰,单膝下跪向我求婚,那时,我真觉得自己是这个世界上最幸福的人。于是,我不顾父母的反对,很快就与他结婚了。谁知蜜月还没过完,就发现他早已有过一次婚史,而且还有一个3岁的儿子。虽然孩子由前妻抚养,但他每月仍要负担800元的抚养费。我受不了他的欺骗,更受不了他的前妻和孩子夹在我俩之间,只有分手才是最合理的出路。思虑再三,我决定离婚,但又觉得这种主动退却太便宜了他。为安抚自己,我决定离婚时,让他给我一笔精神损害赔偿费。我这种要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专家建议】 对于离婚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结婚知识。《婚姻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号入座,可知你丈夫的行为并不属于这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因而你也就不在“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之列。换句话说,你丈夫隐瞒婚史的行为,虽然给你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却并不构成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你如果因此向他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说来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当然,不构成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并不等于没有过错。丈夫对妻子隐瞒自己的婚史,这种行为无论如何都是对夫妻忠诚原则的违背。正因为如此,你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就应该得到一定的优待。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你只管理直气壮地去主张就是了。这里顺便提醒一句:婚姻是人生大事,要想找到真正属于自己的“另一半”,“闪婚”似的做法恐怕十之是靠不住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