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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案审结 48年夫妻为钱分手

时间:2012-08-21 17:13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夫妻携手近半个世纪实属不易,何况还是一对半路夫妻。可是在无锡,有一对已经牵手48年的耄耋老夫妻,却因为一笔71万元的拆迁款,已打了两年的官司。昨天下午,无锡崇安法院审结了这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全国首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

  老太太输了离婚官司

  这起官司还要从2009年说起。现年86岁高龄的宋阿婆与90岁的李大爷是再婚夫妻,婚前各自都有子女,婚后没再生育,他们40多年来都很幸福。

  两年前,宋阿婆的祖产赶上拆迁,获得了补偿款71万元,因其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拆迁的事宋阿婆全托付给了继子李京。拿到钱后,李京便把钱给了李大爷。因为在李京看来,钱给父亲和给母亲都一样。可李京的这一做法却让宋阿婆很是不满,“71万不是笔小数目,我连钱都没看到。”不过,面对宋阿婆的质问,李大爷的回答是,钱交给儿子保管了。

  思前想后,宋阿婆觉得不妥。于是在2009年,宋阿婆一纸诉状将继子、老伴告上了法庭,要求继子返还拆迁款。

  在法院的调解下,李京向父亲和继母全额返还钱款,钱在李大爷处保管。

  但没过多久,当宋阿婆问李大爷要钱时,李大爷账上却只有44.6万元了。这下宋阿婆更急了:“才几个月你就挥霍了二十几万,这钱我怎么放心让你保管?”但无论宋阿婆怎么说,李大爷都坚持说,“我是一家之主,钱就应该我保管。”

  宋阿婆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而法官却告诉宋阿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宋阿婆“想分家却不离婚”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在法官问及李大爷钱的去向时,李大爷只一个劲称被自己用掉了,却没有任何凭证。

  “我们感情很好,都是因为这笔钱闹成现在这样。只要她回我身边,这钱我们一起用。”因手术行动不方便的李大爷躺在床上几次表达自己的心声。

  “在他身边我连佣人都不如,他控制经济大权,脾气不顺时还要对我打骂,为了我以后的生活,我要离婚。”宋阿婆很坚决。最后,法官考虑到两位老人结婚已40多年,有和好的可能,于是判决两人不准离婚。
 

  两年后,分家不离婚

  不过,今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事情有了转机。

  新司法解释中有一条“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比较符合宋阿婆的想法。于是,宋阿婆又来到了法院起诉,这回没提离婚,而是要“分家”。

  “现在无锡的房屋都拆迁了,老伴常住敬老院,我们分居也两年了,我只想要回属于我的钱。”面对法官,宋老太一脸疲态。

  而当法官去敬老院看望李大爷了解情况时,李大爷拉着法官的手一再表示希望宋阿婆回心转意,不要分家。

  “我年事已高,48年的夫妻不容易。现在我身患绝症,日子不多了,就想两人在一起走完最后的人生。”经了解,李大爷因身患癌症住在敬老院,每月需支付2000元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71万元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就如何保管、支配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李大爷不能举证自己26.4万元的去向,其行为已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宋阿婆对26.4万元所享有的平等支配权。最后法院认为,对宋阿婆、李大爷共有的71万元拆迁补偿款应以均分为宜,其中35.5万元归宋阿婆个人所有,35.5万元归李大爷个人所有。

  对此,承办法官介绍,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解释三”实施后,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不离婚而单独分割财产。婚内分割财产制度对保护夫妻中弱势一方具有进步意义。弱势一方可以在维持婚姻存续的前提下,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保护自己财产不受损失。

  不过法官也提醒,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是维系婚姻、保障子女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不到万不得已,最好不要分割。(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段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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