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损害赔偿案代理意见书来源:损害赔偿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1/04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本文为您介绍医疗过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意见书,如有其他疑问请点击人身损害赔偿频道继续了解。本文为您介绍医疗过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意见书,如有其他疑问请点击继续了解。 代理意见 审判长、合议庭: 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某某、某某律师在谭x良、黄x群诉连州市xx医院医疗过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作为谭x良、黄x群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此案的各项诉讼活动,现就此案的审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清远市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应被采信。因为: 1、做出该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的组成不符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严重违反鉴定程序,该鉴定结论无效。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21条:“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但是该鉴定结论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中明确记载:只有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而且,在清远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医疗事故争议专家鉴定组成员代码单》中对双方当事人抽取的专家都有详细记录:对于肾病食疗。一名法医是由医学会抽取的,而不是按照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也就是总共两名法医参加鉴定组。因此,专家鉴定组的组成不符合规定,该鉴定结论失去了合法的基础,人民法院应当不予采信。 医学会鉴定组所作“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对谭碧丽死因的认定,婚姻。而鉴定死因的专家是法医,而不是其他医疗专家。在有关医疗的鉴定人中,法医的立场是比较中立的,因为法医没有制造医疗事故的机会,婚姻。也就与被鉴定医院没有利害关系。该鉴定结论声称依据多数专家意见做出,若有两名法医参加鉴定组,只要再有两名其他专家认同法医的死因鉴定观点,即可构成四人多数,即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即与现在相反的鉴定结论。这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必须有法医参加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必须有两名法医参加的立法理由。 2、该医疗技术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缺乏认定的基础。 该鉴定意见认为,“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是:急性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脑疝形成致呼吸功能衰竭。”该死因的认定与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认定的死因完全不同。 同意或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死因解剖鉴定是患者家属的责任,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死因鉴定已尽到了程序和实质的责任。 对于死因的认定应当根据尸体解剖的结果做出结论,但是清远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完全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的尸体解剖(尸体解剖及其组织学检验并未发现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脑疝形成)的结果于不顾,也没戕,艑>婇fGg馀+阇Q?)R "厙鐺哑6亄葏竺T辷$罀峔氬e╙轵汱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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