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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要点评析(下)

时间:2012-01-03 06:34来源:佩佩 作者:菘吉吉 中国法律网

第二、解除股东资格。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武汉晚婚婚假多少天。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醉酒驾车新规定。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当注意几点:看着http://www.5law.cn。这种情况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股东资格前必须由公司进行催告,比如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催告后需等待合理期限,至于期限长短,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则交由法院裁量,笔者认为以三十天为宜;解除股东资格的形式是通过股东会决议,笔者认为,由于没有特殊规定,这一决议应以过半数同意为有效。为了避免有的出资瑕疵股东利用这条规定逃避公司债务,司法解释在第十八条的第二款规定,“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样,公司的资本充足原则仍然得到维持,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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