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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促销6个月内婴儿用奶粉严重者拟追刑责

时间:2012-08-21 17:13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为促进母乳喂养,保护母婴身心健康,卫生部起草了《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包括奶粉、饮料等在内的6个月以内婴儿用食品将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促销,产品上也不得印有婴儿图片;同时,严禁医疗机构人员向孕产妇推销母乳代替用品;违反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众可在12月4日前,通过三种方式发表意见:登录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或者发送邮件到:wsbzfsfgc@126.com,或将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邮政编码:100044。

  据了解,我国自1995年10月以来一直沿用的《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中,仅规定销售者不得赠送产品和减价销售产品,处罚也多限于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罚款。

  ■看点

  禁止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母乳代用品,指以6个月以内婴儿为对象,通过市场销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变相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禁止以推销产品为目的,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通讯、网络等任何媒介向公众进行母乳代用品的宣传,包括播放、刊登有关母乳代用品的报道、文章和图片等。

  外包装不得印婴儿图片

  征求意见稿指出,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代替母乳、营养成分接近母乳等类似表述;不得使用妇女哺乳形象;不得使用12个月以内婴儿的名义、声音和形象。

  医院禁止推销母乳代用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宣传、展示、推销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不得在本机构内,开展或者允许他人开展有关母乳代用品的宣传活动;不得将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和婴幼儿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销售者。

  母乳代用品禁止任何促销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促销母乳代用品,包括减价销售、赠送产品、礼品、样品,以及产品展示等;不得以低于市场价向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销售母乳代用品;不得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与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保持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电话、短信、信函、邮件、上门推销等。

  ■处罚

  违规者严惩甚至担刑责

  征求意见稿提出,生产销售者违反规定的,将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务人员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霞(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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