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 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婚姻家庭 >

白×与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转贴)-上海

时间:2012-07-27 18:01来源:白色的飞羽 作者:汩泉 中国法律网

白×与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转贴)-上海法律咨询热线电话、

时间:2009-04-02当事人: 法官:孙永义 文号:(2009)周民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女,汉族,农民,住郸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男,汉族,住郸城县,系白×的舅父。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东亮,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又名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郸城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立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白××,男,汉族,住址同白×,农民,系白×之父。
原审第三人王×,男,汉族,住址同王××,系王××之父亲。
委托代理人刘立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钱×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 (2008)郸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东亮、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立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农历10月,王××和白×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王××的父亲即第三人王×出具6800元交给媒人王志芳,作为彩礼在订婚下贴时,由媒人交给了白×,按农村风俗当天退回600元,实为6200元彩礼。在王××和白×恋爱交往期间,白×借了王××现金4000元,没有写借条,后经媒人说合作了彩礼,已得到印证。在王××和白×举行结婚仪式前的“看三”时,通过媒人王志芳、王建华,由第三人王×出具现金2000元作为彩礼交给媒人,再有媒人转交给了白×。临近结婚仪式不几天,因房子问题王××和白×闹别扭,白×不同意结婚。再经媒人王志芳和王建华从中说合,由第三人王×出具现金元交给了媒人王志芳和王建华,因担心把此购房款直接交给白×后将来有后遗症(怕白×花掉),媒人王志芳和王建华把该款交给了白×的舅舅钱×,钱×出了收据,内容是:“今收到王朝飞白×建房专用款伍万元整”,日期是2007年农历12月6日。2007年农历12月8日,王××与白×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二人性格不合,发生口角较多,于2008年正月12日王××外出打工至今,形成分居。另查明,白×现在王××家的同居前的个人财产有:三组合柜一套、大衣柜一个、写字台一个、大箱子一个、小方桌一个、小板凳一个、衣架一个、鞋架一个、盆架一个、茶具一套、茶瓶一个、洗脸盆一个、棉被子10条、床单二十六个(白×自称,未查证,王×证实在大箱子里,数目不知)、毛衣一件、长褂一件、裤子两条、长筒靴一双。
原审法院认为,白×收到第三人的彩礼,加之借王××的款经媒人说合转化为彩礼,合计为元,有媒人及其它证人当庭作证,应予认定。因王××与白×已实际同居生活,不满一年,彩礼应酌情返还。钱×作为公证人收到建房款,通过媒人证实是第三人王×出具的,既不是王××的,也不是白×的,也不属赠予的性质,听说最新收养法。王×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该款实际没有用于买房,加之王××和白×自动解除同居关系,该款理应返还给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白×返还给原告王××(王朝飞)彩礼款2000元,返还给第三人王×彩礼4000元;二、被告钱×返还给第三人王×出具的建房款元;三、被告白×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归白×所有。上述一至三项,限双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00元,王××负担350元,被告白×负担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白×、钱×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2008年7月18日,王××诉白×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郸城县法院依法受理,并于2008年8月25日由郸城县人民法院郑文利、朱子红、张永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8年10月13日,王××申请钱店法庭全体审判人员回避,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王××提出回避申请,违反了该条规定的期限。王××解除代理人权限违反法律规定。2008年8月25日开庭时,王××的代理人是赵楠,而第二次开庭时的代理人是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王××没有书面告知,原审法院也没有告知白×。把王×作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认为王×具有独立请求权,违反法律规定。王××、白×的建房专用款是王×出的,也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的民事行为,根本不存在等价一说,它是一种实践性民事行为,赠与的标的物已经交付,赠与行为就无可非议的成立。原判决应当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一款的“但书”规定,而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和第二项,驳回王××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依法负担。
被上诉人王××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王××提出回避申请,申请钱店法庭全体审判人员回避,违反了该条规定的期限。王××提出回避申请,一审法院批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不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2008年12月1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时,王××变更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新的授权委托书,单方面离婚条件。各方当事人对诉讼参加人身份当庭均无异议,证明法院通知了当事人,白×、钱×称一审法院未将王××变更诉讼代理人情况通知他们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的购房款元系王×出资,王×对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一审中王×申请参加诉讼并无不当。王×出资的元购房款并没有交付给王××、白×,为确保专款专用,王×将购房款交给钱×保管,钱×应当归还,白×、钱×关于购房款属于赠与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件实体处理妥当,上诉人白×、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白×、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 永 义
审判员张 群 阳
代理审判员曹 春 萍
二○○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张 子 亚
上海法律咨询热线电话、
王维嘉律师简介
博主简介:王维嘉律师,上海天一环发律师事务所工作,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功底扎实,曾办理众多疑难案件,积累了宝贵的法律实务经验。
业务专长:劳动争议、房屋买卖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债务催讨等。
声明:因博主精力有限,免费咨询仅向上海地区或有异地委托意向的朋友提供。上海天一环发律师事务所座落位置靠近中山西路安顺路,离上海市一中院大约五分钟路程、离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大约十分钟路程, 若来本所上门咨询请提前预约。
律师执业证
中华律师协会会员
移动电话、
办公地址:中山西路930号云都虹桥商务大厦11楼B座。
因博主精力有限,免费咨询仅向上海地区或有异地委托意向的朋友提供。

引文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