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要跳出的几个误区 转载自:中顾婚姻家庭网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儿子放弃继承权 有言在先不赡养 原平市崞阳镇农民贺某是贺进宝、廖淑琴夫妇唯一的儿子。贺某从小得到父母的百般宠爱,渐渐养成好逸恶劳、不劳而获的坏习惯。1998年、 2001年间,贺某曾两次参与盗窃被判刑5年,其母为此一气卧病在床,一家人全靠父亲劳作和两个姐姐的资助勉强维持生活,父母和姐姐苦盼贺某回来能改邪归正,好好干活孝敬老人,补贴家用。但贺某本性难改,吃不了干活之苦,成天游手好闲,偷鸡摸狗。 2003年,33岁的贺某与同村寡妇刘某好上了,刘某有住房,提出让贺“倒插门”,结婚不要贺家彩礼,不继承贺家遗产,今后也不赡养贺某的双亲。贺某同意了刘某提出的条件,随后二人结婚。 随着贺某父母年老多病且失去劳动能力,家中无收入进项,加之母亲病情加重住进医院,更是苦不堪言。虽然有两个女儿的接济和照顾,还是承受不起昂贵的医疗费用。所以其父找到儿子贺某,要求他尽些赡养义务,并负担部分治疗费用,但贺某拒绝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和承担治疗费用。无奈之下,贺某之父于 2005年4月诉求法律解决,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了贺与其父的父子关系,贺是法定的赡养人。其以与刘某结婚时不要财物和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与父母签订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属无效协议。故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之规定,判决贺某必须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并承担医疗费用。 【案后释语】 本案中,我不知道http://www.5law.cn/info/a/sifa/hunyinjiating/2012/0704/263383.html。贺某以结婚时刘某没要东西也不继承财产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在法律意义上是行不通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笔者在此提醒老年人,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应及时求助法律帮助,让法律为您讨回公道。 案例二 张老汉儿女不少都不孝踢了皮球 家住原平市边远山区的张老汉,现年已是85岁高龄,他中年丧妻,含辛茹苦地把二男二女拉扯大,儿女们现已成家立业,均也有了儿女。照常理,他应享受天伦之乐,欢度晚年了,可张老汉没有这个福分,由于儿女不孝,他像皮球一样被踢过来踢过去,仍然过着孤独寂寞、缺钱买药的生活。 张老汉亡妻后再未续弦,为了拉扯儿女劳累过度,到了晚年浑身是病。一天,张老汉因患病问大儿子要点钱买些药,长子没搭理他。问二儿子要钱,二儿子说:“我没钱。”问大女儿,大女儿说:“你的三间房子我不要,钱我也不给。”张老汉听了非常气愤,他认为,我养了你们的小,你们就应该敬我的老,不要房子,也应该给钱看病。为了弄明白这个问题,张老汉托人进城找律师咨询,律师了解情况后,十分同情张老汉的遭遇,当即免费为其代写了诉状。于是,张老汉就把不孝儿女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汉确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作为子女依法应尽赡养义务。经法庭反复主持调解,并多次对其子女讲法论理,最后达成赡养协议:两个儿子每月各给付父亲生活费100元,两个女儿每月各给付父亲生活费80元,以上不包括看病费用,按月负责轮流看护,不可懈怠。案件调解结案后,其子女幡然悔悟,愉快地把张老汉接回家中侍奉起来,使老人的晚年有了依靠。 【案后释语】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就本案为例,张老汉的两个不尽赡养义务的儿子违背了法律规定,又失之人间伦理;其大女儿可以放弃继承权,但赡养其父的责任和义务不可放弃。当张老汉的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其实单方面离婚条件。法院可依法强制其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老人赡养问题为何会遇到尴尬情形 现在赡养纠纷案件是基层法院经常遇到的案件,这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原告年老体弱且无经济来源。从当事人的年龄结构来看,原告平均年龄为63岁,最大的86岁,最小的52岁,绝大多数已丧失劳动能力,年老体衰,无固定的经济收入。 2、被告大多另立家室,正处于养儿育女阶段。在我省某县近年来审理的102名被告中,平均年龄为41岁,最大的57岁,最小的23岁,多数已与原告分灶(分家)另食,正处于养儿育女的阶段,面临上有父母、下有儿女的家庭境况,无能力再赡养自己的父母。 3、原、被告之间存在难以愈合的代沟。笔者认为应充分发挥基层职能部门的作用,使赡养费纠纷及时得到解决。例如在农村发现这种情况,应该要求村委会、调解委员会、司法、民政、妇联等组织形成共识,主动帮助解决老年人的家庭矛盾纠纷,从社会道德上多宣扬“敬老”的优良传统。法院在审理赡养费纠纷案件中,也可选择典型案件就地公开开庭审理,以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的效果。此外,经常关心过问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引导教育老年人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为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提供更多的条件。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提高,赡养老人的社会矛盾会越来越突出,只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赡养费纠纷的发生。 赡养老人要跳出误区 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现象用法律的观点去分析,主要源自以下几种误区: 误区之一:出嫁的女儿不赡养。张老汉夫妇是一对年届古稀的农村夫妇,生有三子一女。小儿子自小痴呆,其余两个儿子在本村务农,日子拮据。女儿早年进城打工,生活条件不错。多年来,张老汉夫妇一直由两个大儿子照料。随着年事渐高,加上还要抚养痴呆的小儿子,老两口晚年生活越来越困难。为此,张老汉多次进城要求女儿也承担一部分赡养责任,但女儿认为自己已经出嫁,不再承担赡养义务。无奈之下,张老汉夫妇将女儿告上了法庭。 点评:《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认为出嫁的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是错误的。 误区之二:父母再婚不赡养。老王在老伴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多年且无子女的刘某结了婚。由于刘某体弱多病,收入较低,两位老人生活十分困难。老王要求儿女履行赡养义务,都被儿女以父亲再婚为由,予以拒绝。 点评: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条即第十三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误区之三:分家不公不赡养。在城市家庭中,一些子女参加工作较早,在父母购置家电、房屋等大宗财产时,该子女将其工资等收入交给父母,使该收入也用于家庭投入。在分家时,一些老人却将财产平均分配给所有子女,从而产生纠纷。在农村家庭中,儿子结婚由父母操办,结婚不久又分家另过。现实生活中,一些子女常以父母偏心眼、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 点评:赡养老人和分家产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分家产是分配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论分家与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误区之四: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不赡养。现在,不少年轻夫妇不体谅父母的身体状况,也不体谅他们生活收入等方面的难处,将自己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任务一股脑儿推给父母。如果老人们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和稍失公允,有子女就说“父母照顾了谁家的孩子,谁就应当赡养”,言下之意,父母没照顾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用承担赡养义务。 点评:我不知道离婚财产分割。依照法律规定,在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外)祖父母对于(外)孙子女是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为由,对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这于法于理都是说不通的。( 吴文长) 不能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以下情形不能免除赡养义务: 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2、父母因为生活困难、犯罪或其他客观条件确实不能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在该子女成年独立后,如父母符合被赡养的要件的,子女仍应当尽赡养扶助义务。 3、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的,子女仍有赡养义务。 4、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是对自己继承权的合法处分,法律是允许的。但却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 5、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绝赡养老人。 赡养费的给付标准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为法定义务,是不能免除的,且每个人的义务内容同等,但是在履行上要以赡养人的实际能力为限,由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综合认定。 具体而言,对于城市户口的老年人的赡养费给付标准,各省市出台的关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关于赡养费和抚养费的计算方法的规定。赡养费一般按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标准,剩余部分按其赡养人数的平均数额计算。对于农村户口的老年人,一般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生活费数据为基准。 需要指出的是,给付赡养费的数额,是根据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被赡养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被赡养人实际需要,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数额。要求增加赡养费,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法院原先判决的赡养费不能保障被赡养人的基本生活; 2、赡养义务人有能力负担。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可以要求增加赡养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2条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法院判决子女给付赡养费的,子女有可能不按判决书的内容来执行。那么,出现子女不执行判决书的情形,当事人只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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