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前后赠与财产的认定问题
丈夫王某与妻子张某,1989年结婚,1998年王某父母赠与王某一套住房,赠与合同明确是赠与王某。2007年王某与张某离婚,就该赠与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张某认为,王某取得该房屋时,新婚姻法没有修订颁布,按照修订前的婚姻法,该房屋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而王某认为,双方离婚时间是2007年,2001年婚姻法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父母明确将财产赠与自己的,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认定该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中的两个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该房屋取得的时间是1998年按照当时婚姻法的规定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产权已经确定为共同财产,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原则,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不能适用于该取得财产的行为,该房屋的产权依然而且永远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与张某在2007年离婚,应该适用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但对于该房屋的取得来说,应该适用取得时的法律规定,而不能适用新修订的法律。 另一种观点认为,你知道最新收养法。婚姻法修订后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新婚姻法已经对父母赠与财产的界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既然王某与张某是在2007年离婚就应该适用新法关于父母赠与财产的问题的规定,依法应认定该房屋为王某个人财产。持该观点的还举出一例,丈夫在1980年购房屋一套,1981年结婚,按照婚姻法修订前的规定,婚前所得房屋,夫妻双方共用8年后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1990年该房屋就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双方离婚,按照新修订的婚姻法,该房屋应该属于个人财产,而且司法实践中也是这么认定的。这个例子与本案的问题一样,涉及到新法适用问题。 我们的观点赞同后一种观点,理由是,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规定,是对夫妻双方获得财产是否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明确规定,应该可以对2001年之前的取得财产行为进行评价,并予以认定;另外,2001年只是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对之前不明确的法律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以此来调整社会法律关系,那么婚姻法主要是调整婚姻关系,包括结婚和离婚。重婚。本案既然是在2007年离婚,就应该适用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双方取得财产的行为予以认定。所以,本案中涉及到的房屋应该属于王某个人财产。 该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讨论,希望网友提出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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