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何流) 舒城县十四岁的少年小宝(化名)骑电车带着小他一岁的堂弟上街,没想到途中撞倒赵某,致其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祸发生后,因各方协商未果,受害人亲属诉至法院。近日,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小宝和其堂弟、电瓶车实际所有人王某3人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9万余元。 2012年"五一"期间,舒城县杭埠镇的小宝放假在家,打算上街玩,便借了邻居王某的电动自行车,载上其同村的堂弟一块儿上街。途中由于车速较快,撞倒相向而行拉人力板车步行的受害人赵某,致其受伤,后经舒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赵某生前无配偶、子女和其他生前抚养人,与其耄耋之年的老母亲共同生活。此事发生后,因小宝父母等赔偿不积极,无奈之下,赵母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宝未满16周岁,依法不具有驾驶电动车资格,在道路上行驶未能确保安全通行,撞上受害人赵某,致其受伤后死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某是电动车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其将电动车交由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应当预见到存在危险性,故对造成赵某的死亡后果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同时,乘坐人的行为加剧了车辆行驶的不稳定性和撞击力,也是导致该起车祸的原因力之一。但考虑到赵某在道路上逆向而行,违反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减轻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小宝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因小宝及其堂弟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各自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