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一审判决一起由环保部门提起的公益诉讼案,判决被告吴海涛、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赔偿原告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损失费用742万余元,用于被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工作。 2011年5、6月份,被告吴海涛与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杨德宏口头协商,由吴海涛以每车5000元的价格,外运该厂生产的工业废水。协议达成后,吴海涛寻找了垦利县街道办事处境内胜利采油厂集输队南20米处的低洼荒地为倾倒地点。 2011年7月29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吴海涛将从被告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运出的工业废水向水体中排放时,被垦利县环境保护局的执法人员发现,将其车辆拦截,之后,吴海涛、杨德宏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查,被告吴海涛倾倒工业废水共13车,约260吨,污染土地面积达66亩。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鉴定结论表明,污染场地地表水与吴海涛驾驶的槽罐车的残留废水具有强同源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案工业废水的处置,被告吴海涛在未取得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并且被告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在明知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两者共同协商,外运工业废水,倾倒至涉案场地,造成严重污染,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理应对污染导致的后果承担环境污染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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