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先后到8个看守所,对“3.31组织领导传销案”中被羁押的51名被告人和被取保候审的12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涉案的6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对具有缓刑帮教条件的40名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呈贡区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底,被告人刘云海、罗云胜、郑琴华、杨爱国等人从广西到昆明进行考察后,决定将非法传销犯罪活动地点从广西南宁搬到昆明市,在呈贡租用大量房屋,用于给传销人员居住并从事传销活动。2011年11月开始,刘云海、罗云胜、郑琴华、杨爱国等人开始分批、有组织的将传销成员从广西安排到呈贡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发展连锁销售为名,直接通过拉人头方式形成上下网络关系,以做生意或者其它名义骗取亲朋好友和同学同乡等来昆明,随后以上课的方式对前来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强化洗脑,并谎称连锁销售是国家西部大开发项目,国家的政策是低调宣传,暗中保护,支持发展,鼓吹此模式是财富再分配,是个人致富的好方法,引诱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至案发前,该组织发展的五级以上传销人员达500余人,累计收取传销资金达2000余万元。 呈贡区法院认为,刘云海等63名被告人都是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根据涉案人员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呈贡区法院分别判处63名被告人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不等,对具有缓刑帮教条件的40名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至此,呈贡历史上涉案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刑事案件--“3.31组织领导传销案”一审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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