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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婴出生5小时夭折 医院辩称脐带过短无据被驳

时间:2013-03-05 17:03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曾翔飞 徐建国) 男婴产下5小时后夭折,医院判定婴儿系脐带过短致死引发争执。2013年2月17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新干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合法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9万元。

  2013年1月2日21时许,原告刘某到被告新干县某医院妇产科待产,被告医护人员经询问及诊察后即安排刘某入院待产,同时对产妇进行了血凝检验及体温测量,后每隔约一小时观测宫缩及听胎心音一次,期间产妇家属向被告医护人员反映产妇疼痛,其表示属正常情况。次日凌晨3∶45,被告医护人员察产妇宫缩中强,宫中开大8cm,但未闻明显胎心音,且婴儿已先露头,遂立即将产妇送入产房待产。3∶48许,产妇自然分娩一苍白窒息男婴,外形无明显畸形,脐带长约28cm,医护人员即进行相应诊治,但婴儿生命体征极弱,转入被告儿科抢救至同日8∶20许,婴儿不幸夭折。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常规履行医方职责,对宫内胎儿异常情况未及时掌握及未按常规诊疗致婴儿死亡,要求被告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因孕到被告处待产,依法依理应得到正规、及时治疗。其因婴儿不幸夭折而要求责任人赔偿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辩称治疗符合常规无过错,但其在产妇入院时轻信患方较长时间前已进行B超检查的口述,产妇入院后仅有表面观察,对孕妇宫内异常缺乏预见性,且孕妇在宫口开大8cm时上产床约一分钟即自然分娩婴儿,其对产程缺乏正常判断,必然导致婴儿未能正常分娩,与婴儿不幸夭折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此后,被告医护人员凭经验判定婴儿因脐带过短致死的推论,缺乏严密科学性,该院儿科在救治无效后亦未按规定提供死因讨论记录,对原告合法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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