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易灿) 一儿童在骑自行车玩耍时将小伙伴撞伤,其母亲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却拒绝继续支付其他费用,为此,双方家长对簿公堂。近日,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伤人儿童的离异父母共同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19170元。 现年6岁的韦小宝与同伴韦小佳均居住都安县高岭乡池花村,两个孩子性情顽皮好动,常常在一起玩耍。2012年5月14日上午,韦小宝拿出自己的小自行车骑行,与韦小佳在本屯附近的一块空地上玩耍。在骑行小自行车中,由于用力过猛,韦小宝无法控制快速滑行的车辆,不慎将前方的韦小佳撞倒在地上。事情发生后,韦小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6天后伤愈出院,共花去医疗费17620余元。在治疗过程中,韦小宝的母亲覃立平前后三次支付了共计8500元之后,便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给付医疗费等费用。韦小佳的父母多次索赔未果,双方引起纠纷。2012年12月16日,韦小佳的父母在万般无奈之下,向都安县法院起诉,一纸诉状将韦小宝及其父母亲推上被告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70元。 法庭上,韦小宝父亲韦大宝提出韦小宝虽是其亲生儿子,但其于2009年1月19日已与韦小宝母亲覃立平离婚,婚生儿子韦小宝由覃立平直接抚养教育,韦小宝的监护人为覃立平,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覃立平自己承担责任。 都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离婚后,双方仍旧都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韦小宝在骑行自行车时,将原告韦小佳撞伤,该行为已损害韦小佳的身体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韦小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韦大宝、覃立平系韦小宝的父母,虽然在事发前已经离婚,韦小宝由覃立平抚养,但本案经济损失较大,且覃立平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由其独立承担责任确有困难。因此,法院经调解未果,遂作出前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