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劳动局、西安市财政局转发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4月17日市劳办发[2000]95号
各区、县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市高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发[2000]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2月26日陕劳发[2000]58号
各市、地、杨凌示范区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以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原行业统筹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以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当年企业、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照隶属关系,按月向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准确提供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人员名单和应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费数额。按照“三三制”的筹资原则,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直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承担的部分,由有关部门核准后,直接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承担的部分,由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核准后(包括财政兜底部分),直接转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再从财政专户按月足额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职工下岗后同原单位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按协议确定的由职工本人和单位或只由职工本人缴费的办法,以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当年企业、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只由职工本人缴费时,相比看竞业限制协议。职工可以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也可以由原单位代收代缴。
四、职工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以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18%的比例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五、职工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新缴费地点和原单位缴费地点不一致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流动的有关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完善基础管理,对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要设立专门的窗口,打破地域界限,积极接纳他们参加养老保险,并热情服务,提供便利条件,确保这些人员能够按时足额缴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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