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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发[1995]111号

时间:2012-07-07 23:27来源:jojo 作者:篮球摇摆 中国法律网

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度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凡属本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

1.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计算,即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比例。自本方案实施之月起,职工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3%的比例缴费,以后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加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纳的费用由企业按月扣缴。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个人不缴费。

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按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缴费的基数,并由个人按一定的费率向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缴费,缴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企业缴费比例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其中12%进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2.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地应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测定长期的统筹费率。目前可先按当地政府现行规定的统筹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年的积累,原则上不低于全部职工缴费工资的3%。积累率偏高的地方,力求统筹稳定在测定的标准上并有所下降,以逐步减轻企业负担。

3.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4.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逐月计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帐户。职工离退休时,按照手册中记载的缴费工资和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其计发养老金。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缴费工资额12%的费率记入。改革起步时个人帐户记载的内容包括:

①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3%缴纳的部分;

②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9%划转记入所部分;

上述两项合计为12%。今后在个人缴费比例逐步提高的同时,相应降低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③上述储存额的利息。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储存额的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4)职工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工作或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5)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或跨省调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若调入地没有开展养老保险业务的,其个人帐户仍由调出地给予保留。

(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离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提前支取。

(7)职工在离退休前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其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通知本人。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有权核查和询问个人帐户储存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无偿服务。

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划转记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异地调动工作时,社会统筹基金不作转移。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本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2)方案实施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

(3)方案实施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中社会性养老金部分;

(4)长寿职工个人帐户支付完后需要继续支付的养老金;

(5)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所需要的资金;

(6)为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储备的资金。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多少与个人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挂钩。在职时工资高、缴费多,离退休后养老待遇就高。鉴于在职职工以前没有实行个人帐户,有些职工实行个人帐户后不久即将离退休,因此应分别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计发办法,使新老养老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平稳过渡。

1.凡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一律按社会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按月计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享受改革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3.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而离退休的职工,其过渡期间的基本养老金按以下计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社会性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即2000年前凡缴费满10年按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2.5%计发;满15年及以上按25%起点计发,以后每满一年加发0.5%,但最高不超过30%。从2001年开始,对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计发比例作适当调整,调整幅度每年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0.5%,直到25%为止。

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加利息)除以平均余命120个月计发。

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退休前若干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方案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1.2%的比例计发。

4.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而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两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养老金,一次付清;个人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连本带息一次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5.按本方案计发的养老待遇,增资面较大的地方,可以考虑覆盖补贴的全部或大部分。

6.职工离退休后的其他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暂不作变动。

7.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省政府另行制度。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可按最低标准补齐。

(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并使离退休人员适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建立基本养老金随工资增长相应调整的机制。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可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率40%~80%的比例进行调整,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六)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主要体现不同单位的效益差别。补充保险金的分配,原则上按职工当年的贡献大小分别确定,并向本方案实施后特别是近期内将要离退休的人员作适当倾斜。补充养老保险经费来源,主要从企业节余的工资总额和公益金中解决,盈利多的企业,也可以适当在企业当年收益中按照一年不超过本企业人均工资一个半月的水平提取,在“劳动保险费”项下列支。

三、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集、管理和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企业和职工个人必须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逾期不缴或故意拖欠的企业要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挪用、贪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养老保险基金严重亏损或者损失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养老保险基金是全体投保工的共有财产,一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并负责保保值增值。必须坚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同时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成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级领导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改革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一件大事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抓好。各地市州应在本实施方案的原则范围内,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劳动部门对本方案要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各级体改部门要积极参与,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抓好这项改革。

要充分运用宣传舆论工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企业广大职工明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实施步骤和办法,保证我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本实施方案由湖北省劳动厅负责解释,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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