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任XX的供述,且前后矛盾,疑点甚多。08年3月4日任XX被抓获,从讯问笔录记载的讯问地点看,至少3月4日到9日期间的审讯是在刑警队进行的。第一、二次的讯问笔录任XX辩解没有杀人;在被轮番审讯,得不到休息,并被威胁和侮辱的情况下,违心的于3月6日说:“我想好了,XX煤栈看门的老汉(姓孙)是我杀的。”当时任XX是不是这样说的,不得而知,但接下来的供述就似是而非了。虽承认被害人是其所杀,但所述情节矛盾重重,疑点甚多,其被诱供或采取其他非法的方法取证的迹象明显。关于作案动机的供述,前后矛盾,与证人证言矛盾。两锤致被害人左额颞部孔状粉碎性骨折,向下塌陷,脑组织溢出。又三刀致被害人左颈部最长17cm,最短12cm,总动脉、颈静脉横行离断,甲状软骨断裂,深达颈椎。如此凶狠和残忍的杀人手段,是很难用一般的抢劫杀人或报复杀人来解释其杀人动机的。况且所有的证人都证明任XX与孙XX没有矛盾,任XX翻供后自己也说其与孙XX没有矛盾,指控任XX报复杀人的动机从何而来?关于作案的过程、情节前后供述不一致,甚至矛盾。从猪场出来去煤栈的时间前后供述不一致。用铁锤砸打孙XX的供述,看似与现场情况一致,但实际是因为侦查人员勘查现场时看到锤头上有血,并经DNA鉴定为被害人的血,就认定铁锤是作案工具之一,先入为主,讯问所要求的答案明确、具体所致。所以在任XX供述用绳子勒,用砖头打,用铁锹打等等胡说与现场不一致的情况下,被问起煤栈有没有铁锤时,任XX恍然大悟,孙XX可能是被铁锤砸死的,加之在煤栈干活期间用过该铁锤,于是就有了用铁锤砸死孙XX的供述。至于砸在哪儿?砸了几下?在慢慢的审讯过程中,通过诘问法,排除不实供述,很容易就能对号入座。因为这一切的现场实际情况都在侦查人员的掌握之中,听说法律知识讲座。任XX胡说的范围也非常有限,瞎马也能很轻易的步入正道。任XX供述用菜刀砍了孙XX脖子三下,是因为他在供述了用铁锤砸了孙XX两下后,离婚案件损害赔偿。有人问他:老汉的脖子都断了,你还用什么工具了?任本能的反应是杀人用菜刀,并想起了在煤栈干活时看到的孙XX屋子的菜刀,装卸工屋子里也有菜刀,所以回答拿孙XX屋里的菜刀砍了三刀。“三刀”的来源同样可以用诘问之法获得需要的答案,最多诘问两次就可以达到目标。为什么关于被害人颈部被锐器所伤的作案工具是菜刀还是其它锐器?如果是菜刀,又是哪一把?始终都没有查清楚呢,就是因为现场勘察没有得到有关作案锐器的明确而具体的信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心中没数,所以犯罪嫌疑人胡说什么就记什么,经指认提取被否定后,再讯问,嫌疑人再胡说,如此反复,最终不能查清。关于铁锤砸完后扔到哪儿的供述,因其没有作案,故无法说准确,侦查人员也不好用诘问法获得所需答案,所以在其第二次胡说“顺手扔到炉子那儿”之后,讯问笔录只好用“具体什么地方我也没注意”来结束了。从孙XX上衣兜掏出六十多元钱后,“就将上衣扔到炕里边靠北墙那儿”的供述,同样因其没有作案,而无法说准确,诘问法也不好使,所以在第四次讯问笔录就又来了一个“我就顺手将衣服扔到了一边(具体什么地方我也没注意)”结束了这一情节的侦查。从孙XX上衣兜掏出67.2元的供述,因其没有作案,胡说又不符合“贰元”钱目前在市面上不流通的实际情况,深入衣兜底部掏出两枚一角的硬币之手法,不合作案规律,所以为假。更因持刀杀人之后手上必然有血,翻衣服兜掏钱时,法律意见书范本哪儿有。手上的血必然要沾到衣服上,而现场勘查被害人的上衣只有袖口上有血,其他部位没有血迹的事实否定了该供述的真实性。现场实际存在的手表和手套,供述中没有提到,而现场不存在的山海关烟、火柴和瓜子皮子却出现在供述中,是因其按照在煤栈干活期间对被害人抽烟等生活习惯的一些了解而作出的虚假供述。如果任XX作案,掏钱供述为真的话,被害人头的南侧(及作案人靠近的一侧)放着手表都不拿走,而不合作案规律的深入衣兜底部掏两枚一角硬币吗?侦查机关为了补强任XX的供述之证据效力,竟然将任XX在供述中胡说的所谓山海关烟、火柴的情节,出具与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相矛盾的《情况说明》,并杜撰了“在中心现场地上仍有山海关烟头,因被踩踏无鉴定价值,所以未提取”的《说明》,踩踏者进入中心现场后专找山海关烟头踩踏,对黄金叶烟头则小心翼翼的给予保护?山海关烟头因被踩踏无鉴定价值而不提取,而提取的7枚黄金叶烟头中也有4枚被踩踏,作何解释?可疑物证有无鉴定价值是由现场勘察人员在自然条件下凭主观感觉做出判定吗?真是用心良苦。总之,任XX供述的作案过程和情节,貌似合情合理,实则疑点重重,经不起推敲,限于篇幅,在此不再一一辩解。2008年5月15日及以后的检审讯问笔录中被告任XX均辩解没有杀人,对之前的有罪供述予以推翻,是实事求是的维权之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