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所工作单位为一旅游景区,一游客不慎在游览时摔伤,现向我景区提出赔偿。游客购门票时已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但他没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害。而是直接将我们诉至法院。我的问题是,我们可以申请法院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是第三人吗?如果我们赔偿了游客后,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它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吗?法院会一块审理吗?这在程序上可行吗?谢谢了。 1、游客与景区之间存在一个服务合同,该服务合同与保险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景区在履行服务合同的过程中有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为游客投保而免除。而游客购买保险是为了保障其在游玩过程中出现不测后有个经济上的保障,这种保障的获得与景区没有关系。也就是说服务合同与保险合同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因此在诉讼中你们不能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2、但是如果游客的保险是景区为游客购买的,那么景区就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这时景区可以主张保险索赔,在您问题中列举的诉讼中景区是可以把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的。 如有我没说清楚的地方,欢迎打我电话进一步交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