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日,南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等六人诉江西通达汽运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唇 *** 舌剑、各执一词、均不肯让步。六原告认为,货物被冒领造成损失的终其原因是公司职工没有按照规定仔细核对李某的身份。作为承运人的通达公司未能对托运人尽到所运货物应安全无损地交到收货人张某手里的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尚未追回的十万元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公司提供的托运单上已写明托运货物如意外灭失未保价的,赔偿额最高不超过运费;保价的,按声明价格赔偿的条款,且此条款是依据交通部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制定的,是有法律依据的。而六原告在办理托运时,明知此条款,却只称货物是电子产品,没有讲明是手机,并且没有按照约定保价,因此公司只能按照一般货物来对待,尽对一般货物应尽的义务即可。在这一点上,公司并无太大过失,对于造成原告损失的结果,公司表示抱歉,愿意赔偿,但是按照法律规定,赔偿额不超过货物运费即一百四十五元。南康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已经确定由李某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六原告应当向李某主张权利才对。否则的话,就获得了双重赔偿,这是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的。法院在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被告通达公司的工作人员未按运输合同的约定核对提货人身份,致使货物被冒领,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责任。但是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已经确定原告的损失由李某承担,原告的权利已得到确认和保障,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