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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赵明忠涉嫌放火案作者:王祖碧 时间:2010-09-13 赵明忠涉嫌放火案2010年被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人民法院以(2010)大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赵民轩经济损失.00元。赵明忠不服,委托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王祖碧律师提起上诉,并为其二审的辩护人。经查阅卷宗,并会见当事人,为其撰写了《赵明忠涉嫌放火一案二审辩护词》,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8日以(2010)昭中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赵明忠亲属继续委托王祖碧律师为赵明忠辩护,大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8月12日两次审理,仍然证据不足,退回大关县人民检查院,大关县人民检查院于2010年9月9日以(2010)大检刑不诉字第01号《不起诉决定书》以证据不足,得不出赵明忠放火的唯一性结论,大关县人民法院以(2010)大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准予撤回起诉。2010年9月9日,释放了放火嫌疑人赵明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