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郭某某、齐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齐某军、齐某臣、李某某纠纷案件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代理意见如下: 1.本案被告齐某军擅自使用属于原告齐某某的抚养费并拒绝归还原告,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 2010年4月份被告齐某军擅自将其占有属原告齐某某所有的5万元为自己购买保险,被告的这种行为是对原告权益的直接侵犯。此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归还该部分抚养费,三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脱,拒绝归还。 2.三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郭某某监护权的直接侵犯。 《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所涉及到的5万元系原告齐某某的抚养费,是一种被特定化的财产应有原告齐某某的监护人(即本案原告郭某某)负责管理和保护,三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构成对原告齐晓宇财产权益的侵犯、对原告郭某某监护权的侵犯。 3.被告齐某军应当归还原告的抚养费5万元,其他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三被告均不是原告齐某某的监护人,自然没有权利对原告齐某某进行监护,当然地没有权利管理和保护原告齐某某的财产,更没有权利处分应属于齐某某所有的财产。该部分财产系原告齐某某的抚养费,应专用于其生活、上学等各种日常性合理支出,而不能用于他处,其他人更无权使用、处分。原告郭某某作为齐晓宇的唯一监护人当然地享有管理和保护该部分财产的权利和职责。 因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被告应当将该部分财产返还给原告齐晓宇,交由原告郭延杰管理和保护。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采纳。 原告代理人:郑龙宁 山东xx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