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过高细则不明 卡拉OK版权收费遭遇"分配门"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user3 时间:2011-02-23我国的KTV版权收费已经在争议声中走过了两年多,但实施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近日,关于KTV版权收费如何征收、收取的KTV版权费如何分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应提取多大比例作为运作费用等问题再度引起广泛关注。 收费两年始终争议不断 根据国家版权局的要求,全国的卡拉OK经营企业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缴纳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是每间包房每天12元。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正式成立前,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开展卡拉OK收费工作。2007年2月以来,中国音像协会先后在、、、、、等地启动了卡拉OK版权许可和收费工作。 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从一开始就争议不断,KTV企业对收费主体的合法性、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管理等均提出了质疑。2007年2月,百余家歌厅宣布抵制支付版权费,全国不少城市的KTV企业都有类似的举动。 2008年6月24日,音集协正式成立,全面接手此前以中国音像协会名义开展的收费工作,目前在内地除自治区外的全国30个省(区、市)均建立了为著作权人收取卡拉OK版权费的队伍。 音集协成立后的一个重大“动作”,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对拒不缴纳版权费的KTV企业进行维权诉讼,在全国起诉了上百家KTV运营商。相比看 公司变更 。在近日揭晓的“2008中国知识产权风云榜”评选活动中,“KTV版权诉讼风暴”进入“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年度最具影响力事件”。 收费标准过高一直是KTV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据原中国音像协会广东省联络站法务专员邓洪维介绍,卡拉OK版权费的收费标准在协会内部有明确的要求,2007年每间包房每天最低4元,2008年最低6元,这是底线,而一直执行的是每间包房每天最低8元。 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2008年一度与收费方达成两年4元/天/包房的收费标准。但在2008年11月,广州市近40家大型KTV经营场所集体讨论后决定拒绝补缴2007年的版权费,理由是收费主体音集协2008年5月才正式成立;同时推翻两年4元/天/包房的收费标准,理由是质疑收费单位天合广州分公司的合法性。 卡拉OK版权收费实施已经两年多,但在很多地方的执行情况仍不尽如人意。据媒体报道,截至目前,市近500家KTV企业仍未交纳版权费;至2009年2月,新疆的KTV版权费仍“颗粒无收”。 50%的管理费远远高于其他国家 有媒体报道称,2007年以来,音集协已经收取的版权费达8000万元,但很多歌手至今仍没有拿到应得的报酬,音集协也不愿详细说明收费方式以及对著作权人的返还方式。 这一消息引起轩然大波,创业评测。公众纷纷将质疑的矛头对准音集协。音集协随后对此发表了声明和解释。对于“很多歌手却未分得版权费”的质疑,音集协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卡拉OK歌厅经营中,涉及到唱片公司和词曲作者的放映权、表演权等,而歌手作为表演者,不应直接从卡拉OK歌厅中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可以根据其和唱片公司的约定获取相应的报酬。 对此,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古志斌表示,如果唱片公司已经和歌手约定买断了其表演权的话,等于唱片公司已经拥有了录音录像权,因此后期收益则与歌手无关。否则,唱片公司则应该从分成收益中,再支付歌手此部分的收入分成。 而对于版权使用费的分配,音集协表示,其依法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正常的业务活动,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在中国音像协会代为开展卡拉OK收费工作的阶段,由于工作开展难度相当大,投入成本较高,经中国音像协会著作权保护中心授权的管理委员会讨论,对钱柜公司交来的1000万元版权使用费,由中国音像协会进行了第一次分配,扣除50%的管理费。 对此,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赵克祥博士表示,虽然音集协强调“协会成立初期,投入成本较高”等原因,但50%的管理费仍是远远高于其他国家的管理费收取比例,比如欧洲国家规定的管理费就不超过收入的15%,且在扣除管理费后剩余的版权使用费应全部分配给会员即权利人;音集协强调该分配比例由“中国音像协会著作权保护中心授权的管理委员会通过”,但问题是这个理由是否就可以使如此畸高的管理费比例正当化。 赵克祥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收取高额的管理费,将成为变相的营利行为,与其组织性质相违背。 “半路杀出”的天合公司惹争议 音集协于2008年10月委托天合集团公司执行收费,由天合文化集团公司及各地子公司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向卡拉OK歌厅发放协会的许可证,通过天合公司的工作,在卡拉OK歌厅和协会之间签订许可合同,音集协对收取的使用费进行管理和分配,同时加强对天合公司的管理。 据了解,天合公司是提供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相关服务的惟一指定服务商。那么,音集协为何要委托一家公司来收取KTV版权费?其合法性和必要性何在? 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说,音集协委托天合公司收费,从理论上讲可以降低相应的费用支出,但可能欠缺合法性基础。依《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音集协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并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此外,音集协自身也是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在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宜将受委托得来的权利进行转委托。 上一页1 点评律师 免费咨询 简介:复旦法硕,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刑事辩护中,代理故意杀人案主犯颜*龙,出庭二审辩护,将佛山中院一审死刑判决,改判为死缓,力保当事人一命。合同案件代理中,明辨条款细微区别,争得当事人最大权益。越秀集团前法律顾问,熟知房产法律,精通房产买卖案。精通知识产权法律,办理大量实务,知识产权专家级律师...[]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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