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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第一案判决 包工头被追刑责并处罚金

时间:2013-03-14 09:42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法制网乌鲁木齐1月31日电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陈铁军 徐全林 包工头谢某拖欠25名工人37万余元工资,拒不支付。今天(1月31日),被告人谢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主审法官介绍,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法,拖欠农民工工资成为刑事被告人,谢某是该法实施以来,乌鲁木齐市以该罪名被公诉判决的第一人。

  公诉人指控称,2012年,谢某承包了乌市“马德里春天”、“御园世家”、“莱茵庄园”和“航空家园”4家建筑工地部分工程,并雇佣工人进行施工。截至2012年9月,上述4个项目工程施工方给谢某支付了60余万元,谢某通过转移、逃避等方式未支付25名工人劳动报酬37.39万余元。公安机关立案前,劳动监察部门从谢某处追回19.3万余元。

  “我并不是故意拒不支付,我们干工地的都是干完活,年底一起结算。”谢某称,自己2012年上半年一直都在赔钱干活动,很多人也欠着自己的工钱,自己想到年底再结算。

  针对谢某的辩解,此案公开审理时,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谢某的一份承诺书,向工人们保证收到工程款后就及时给工人们发工资。公诉人称,在上述4个工程施工方给谢某付款,劳动监察部门找谢某谈话后,其仍未支付工人工资,而将钱挪用。

  最后,鉴于谢某的认罪态度,公诉人提出了判处拘役6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半的量刑建议。

  “我自愿认罪”,在庭审时,面对公诉人的指控,包工头谢某低声说。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目无国法,用转移、逃避等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劳动报酬达373986元,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并且追回了部分损失,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今天(1月31日)上午,乌市新市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追回的劳动报酬发还被害人,剩余的劳动报酬145416元由被告人谢某继续支付。

  此案开庭时,33岁的被欠薪者陈彬到法庭旁听。陈彬家在甘肃武威,家里两个儿子都在上小学,由父母照看。他说,他答应今年过年回家给父母2000元,让老人孩子好好过年。“但老板欠我6个月的血汗钱,拿不到工钱,我们没法回家过年,现在身上已经没有钱了,只能睡在宿舍,案子开庭了,我们心里才觉得踏实点了。”

  此案主审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干活付酬、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谢某拒不支付员工工资从而要接受刑罚。但刑法也有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公诉此案的检察官沙书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谢某一案中,有劳动监察部门给他下发的支付令,他拒不支付,因此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其次,他还存在逃避支付、隐匿财产的故意;第三,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超过3个月、且数额超过5000元-20000元。三点均已触犯《刑法修正案(八)》。因此,谢某碰撞了刑法的“高压线”,他需承担法律责任,而成为乌市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一人。对谢某的批捕和公诉,也正好符合刚刚出台的司法解释标准。谢某案为公诉审理今后发生在乌市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起到了示范作用。

  沙书强说,新春即将到来,也是打工者结算工钱准备回家过年的时候。乌市首个欠薪案件的公开审理,将会引起很多人的重视,预计拖欠不还者将有可能因此减少。“毕竟,不还钱就要坐牢,两者之间孰轻孰重谁都需要掂量”。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业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行为正式定罪入刑,是对“欠薪罪”的补充和完善,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前进的必然结果。尤其是乌市首例案件的判决,其意义重大而又深远。对劳动者来说,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对用人单位、“包工头”来说,一定要诚信经营,否则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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