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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商城被诉至法院要求兑现十倍奖励

时间:2013-03-13 12:08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3月7日上午9时,杨先生从工作地广州赶到深圳市南山区法院递交了关于要求京东商城兑现十倍奖励即4990元及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3150元的诉讼请求民事起诉状,立案厅审查后签收了诉讼材料。法院工作人员在征得杨先生愿意诉前调解的意向后转交至该法院的调解中心,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说若调解不成就转入诉讼程序通过审理判决,调解期间杨先生可随时单方中止调解进入诉讼程序。

  “从当初向京东客服投诉要求兑现十倍奖励承诺到现在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了,对方一直不做正面回复,并且那些不合格的蚕丝被仍在销售。315之前,也许诉讼能引起京东的重视,能让他们早日履行承诺,兑现奖励。”杨先生说。

  购得问题蚕丝被 经投诉得到499元赔偿

  去年12月份时,天气逐渐变冷,住在广州的杨先生想给在深圳的家人买床被子。他在浏览京东商城发现一款标名为“恒源祥家纺全棉面料十孔蚕丝秋冬被芯”的蚕丝被,产品说明中讲述恒源祥桑蚕被的五大功能,其中三项功能和蚕丝相关,又通过桑蚕吐丝结茧提丝拉网等过程讲述了恒源祥蚕丝被的生产过程。产品说明中还用图片对比形式讲述恒源祥蚕丝被因采用了100%的一级桑蚕丝原料而与众不同。“在产品参数里介绍该款被子市场价4000多,网络价3000多元。而他们京东商城只卖499元,还有很多图片佐证,马上就动心买了!“杨先生说。

  杨先生在2012年12月27日购买后发现该蚕丝被的包装袋还不错,但被子很沉,和想象中的蚕丝被相差较远,后了解到《蚕丝被国家标准》(GB/T24252-2009)规定蚕丝被是指填充物含桑蚕丝(或)柞蚕丝50%及以上的被类产品。而自己买的那款只含20%的柞蚕丝,远低于国家标准。“含量那么低,根本就不能称作蚕丝被,却以蚕丝被名义销售。”杨先生说。

  京东商城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刘强东曾在2012年8月15日的新浪微博访谈中称,在京东买到假货水货等于中奖了:“如果您能在京东商城买到假货水货,那恭喜您,您中奖了,你至少得到十倍的奖励。”该承诺曾被微博网友转发、评论近千次,也被《证券时报网》报道。

  杨先生随后通过京东商城网上客服进行投诉申诉,要求对方退货赔偿并给予价值10倍货款的现金奖励,京东商城最后让该蚕丝被的服务商上海甄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给杨先生了499元的赔偿金,但对杨先生10倍的奖励的要求一直不答复。杨先生介绍说,他中间在京东网上投诉了两三次,最近一次投诉后京东商城网上客服专门联系了高级客服电话联系他,但在说出诉求后,高级客服也只是仅仅简单、直接否认有这样的承诺而结束投诉。“当我提到刘强东的公开承诺后,她们要么否认,要么说京东商城没有承诺,根本不解释那样的公开承诺为什么不算数,好像刘强东在独自梦呓,没人听到也没人相信。”杨先生郁闷的说。

  向北京12315举报知假售假 申诉要求十倍奖励

  杨先生发现他之前购买的那条蚕丝被的宣传网页把产品名称中的“十孔蚕丝”修改成“20%蚕丝十孔纤维混合被芯”,价格也降为399元,并且在产品介绍中去掉了一些蚕丝、蚕茧说明,但仍有不少蚕丝被方面的宣传,并且在实物图中仍能看见“蚕丝被”字样。“这样改头换面销售虽然不像之前那样误导性强,但仍然是在以榨蚕丝冒充桑蚕丝,京东商城仍在销售不合格的被子。”杨先生说。

  另外,京东商城还有仅含30%桑蚕丝的“艾维家纺加大双人柔情贵夫提花蚕丝被”和蚕丝含量仅为5%的“舒馨佳家纺双人御品蚕丝冬被”仍然在以蚕丝被名义宣传销售,从销售记录也可以看出不少消费者曾经购买过。

  3月4日上午,杨先生在广州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北京工商局的12315投诉举报中心邮寄出一封《关于京东商城销售不合格蚕丝被的举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申诉信》。杨先生在该信中写道:“可见京东商城过去、现在都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购买假冒蚕丝被产品的情况,特举报,希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及其他法规对京东商城进行处罚。”

  杨先生认为京东商城违反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网络商品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规定。

  杨先生在举报申诉信中写道:“刘强东作为京东商城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代表京东商城承诺奖励给买到假货的购物者至少10倍却不兑现,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更无商业道德。”

  该举报申诉信3月5日已经被签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以下是否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诉人。

  诉至法院 要求兑现十倍奖励和赔偿损失

  杨先生说,他之前从网上搜了针对刘强东微博访谈那个至少十倍承诺的评论,不少网友都认为那个承诺就是京东商城的噱头,可以一笑而过。“我就是想穷尽维权办法,验证一下,看他们对消费者是否言而有信”,杨先生说。

  杨先生在诉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来作为自己的法律依据,在诉状中写道:“被告承诺给购买假货者至少奖励十倍,所以特要求被告奖励我购物款499元的10倍即4990元,另外补偿我误工费、往返广州深圳的交通费用等损失等3150元。”

  杨先生找到了设在深圳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庞琨代理此案。

  庞琨律师分析道,依据《民法通则》,法定代表人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公司之间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公司授权委托书。所以,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认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专门约定,故可视为京东商城与消费者对违约金的特别约定。

  “刘强东当时是代表京东商城做客新浪微访谈时做的承诺。所以,我认为杨先生要求京东商城兑现10倍货款的奖励请求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庞琨说,“同时,刘强东在微博访谈中的关于至少十倍奖励的说法,可以看作是一种要约,在刘强东没有明确发出变更或撤销要约内容时,此要约有法律效力。”

  法制网深圳3月8日电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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