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看守所原副所长周茂杰因失职,致使一名在押人员脱逃。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周茂杰有期徒刑7个月。 现年50岁的周茂杰,案发前担任钦州市看守所副所长,一级警督。 2012年7月9月,经钦州市看守所原所长梁某批准,由副所长周茂杰与该所民警邓某(另案处理)押解在押人员褚力荣出所治疗牙病。出所后,邓某驾驶黑色三菱商务小轿车,与周茂杰一起押解未戴械具的褚力荣到钦州市颂俭口腔医院治疗牙病。但是,两民警后来未押解褚力荣回看守所羁押,而是同意褚回家看望家人,并驾车送他回家。 途中,周茂杰叫邓某独自一人押送褚力荣,自己下车离开。邓某送褚回到家里后,褚力荣提出他要到钦州市某国际酒店嫖娼,邓某答应了。到达某国际酒店后,褚留在汽车内,而邓某则到前台为对方办理住房登记手续,结果致使褚力荣乘机脱逃。当天,钦州市公安局接报褚力荣脱逃后,出动了大批警力在全市进行查缉追逃。 褚力荣脱逃后,以恐吓、威胁的手段挟持女子郭某于次日凌晨3时许到某国际酒店,以郭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8333号房。郭某于同日凌晨4时许脱离褚力荣控制,并报警,警方随后将脱逃10多小时的褚力荣抓获归案。 另查明,涉案人员褚力荣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2年3月6日被审查起诉而被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7月10日对周茂杰立案侦查,同年9月10日侦查终结。根据自治区检察院2012年10月8日《指定管辖决定书》之规定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26日移送茅桥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周茂杰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周茂杰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今年1月24日,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周茂杰有期徒刑7个月。(记者王克础 通讯员李东军) 来源: 广西新闻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