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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因醉驾被吊销驾照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宣判

时间:2013-03-13 15:08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正义网北京1月28日电(记者高鑫 林平 通讯员李辰)公交司机陈先生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伤路边摊用餐的张女士,为此他不但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罚款2千元,还被交通支队吊销了A1A2驾驶证。陈先生认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起诉至法院要求予以撤销。记者获悉,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陈先生起诉称,2012年7月,他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将在烧烤摊吃饭的张女士撞伤。后经交管部门认定他为全部责任,张女士无责任。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以下简称交通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他的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陈先生认为,交通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过重,没有区分摩托车和汽车,其拥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A1A2,并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交通支队应按照无证驾驶处理。交通支队作出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庭审时,交通支队答辩称,事发后经检验,陈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28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支队依法履行告知、询问等程序后,对陈先生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作为公交司机,应比一般普通机动车驾驶人具备更强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其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远远超过醉酒的标准,可以认定其已不具备继续驾驶机动车的交通安全意识。

  法院在判决中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上路车辆仅作出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分,并未对机动车的类型进行进一步分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法律后果,是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资格,而不只是剥夺持证人驾驶某一准驾车型的资格。交通支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对陈先生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在一审判决中,维持了交通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宣判后,陈先生尚未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 正义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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