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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乱性”致恶性案件多发

时间:2013-03-07 13:24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法制网记者 赵丽

  法制网通讯员 马爱军 袁硕

  “无酒不成席”是百姓口中的俗语,无论是多人欢宴还是两人小聚,总少不了饮酒,尤其是在春节期间。但是,很多人在酒后难以自控,稍遇摩擦便拳脚相见,轻则把别人送进医院,重则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通过调研近一年来查办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强奸等213起恶性案件,检察官发现,其中57件69人为酒后犯罪,约占全部案件的四分之一,尤其是寻衅滋事与强奸案,酒后犯罪的比例几乎高达40%,成为滋扰社会治安的一大公害。

  醉酒固然是引发这些犯罪的元凶之一,但并不是每个醉酒的人都会去犯罪。究竟是什么原因让一些人酒后难以自控甚至犯罪?

  酒精催化外来务工人员释放暴力

  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发现,在近一年查办的涉嫌酒后犯罪的69人中,有27人属无业,38人从事服务员、临时工等不固定职业,仅有4人有固定职业,而且这些人大多数为外来务工人员。

  犯罪嫌疑人范某从老家来到北京后,曾在一个烤串摊位给别人当伙计,后来因为老板欠了他一个月的工资便辞职不干,并且对此事一直怀恨在心。2012年7月21日晚,范某吃饭时喝得酩酊大醉,之后便拿了两把刀和一根铁棍,扬言要杀了烤串摊的老板。范某的朋友邹某急忙上前劝阻,但范某依然不管不顾,拎着刀来到老板所住的楼挨家挨户敲门,执意要“砍了他”。因担心范某惹出事来,邹某极力阻拦,不想这时的范某已经失去了理智,用酒瓶将邹某砸伤。

  “水是无形的,难以控制的,但可以通过管道让水按照我们的预设流动,这是管道对水的‘约束’力量。映射到社会中,就是秩序对人行为的约束,这就是‘水管定律’。人在社会中会受到各种秩序的约束,内心的秩序、道德的秩序、职业的秩序、法律的秩序等等,发挥作用的秩序越多,人便越遵守规则。”参与调研的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对记者说,对于外出打工者而言,他们背井离乡来到一个陌生的城市,从事着并不稳定的工作,“对他们来说,一方面缺少环境与职业带给他们的约束,降低了作案后被认出的可能,也降低了即使被认出后在熟人面前‘丢脸’的羞耻感,因此违法成本相对较低,而且不稳定的职业让他们并不珍惜甚至不满于现在的生活,这样缺乏约束的状态让他们更容易冲动而不计后果”。

  调研检察官说,另一方面,外来务工人员过着与周围人相差甚远的生活,这种落差使他们很容易处于一种无安全感的心理失衡状态,这使得他们对周围的环境和人充满畏惧,这种畏惧又很容易变为敌意,而酒精恰好是把畏惧变成敌意,并以暴力方式释放出来的最好催化剂。

  “撒酒疯” 酒后冲动折射道德缺失

  2012年8月18日傍晚,刘女士在一家小超市门前等男朋友。这时,几个浑身酒气的男子到超市买东西,其中一人没有进去,而是站在门口打量着刘女士,并在言语间调戏刘女士。不一会儿,另外几个喝过酒的男子从超市出来后,几人一起把刘女士围在了中间,脏话不断,还动手动脚。刘女士的男朋友胡某正好赶来,见此情况急忙上去解救刘女士。几个醉汉一看,便把胡某按在地上一顿拳打脚踢,刘女士急忙拨打电话报警,直到民警赶来才将几个醉汉制服。

  调研检察官认为,对于这种酒后寻衅滋事的现象,社会上普遍认为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法制观念差造成的,应该加强普法教育。“但实际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不是法制缺失,因为‘调戏妇女违法’是一个非常基本的常识,并不需要通过普法来广而告之。而且这些人在酒醒之后也多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表示如果不喝酒的话不会犯这样的错。事实上,这种问题反映出个人道德失衡,我们应该加强心理健康和道德规范教育,引导人们在生活中遵守社会公德,控制自己言行和不良欲望,通过正常的方式表达情绪,以免借醉‘撒酒疯’,害人害己”。

  2012年5月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孙某和几个朋友在饭店喝完酒后准备回家。喝多了的孙某走路踉踉跄跄,在经过一个箱包店门口时,险些被摆在外面的旅行箱绊倒。孙某于是大骂店老板,而店老板也不甘示弱,争执中双方动起手来。路人报警后,派出所民警李某等人迅速赶到现场处置。见孙某等人都醉醺醺的,民警便将孙某拉开准备带回派出所醒酒。孙某见民警来了并未收敛,趁乱一把拽掉了李某的肩章并把他推倒在地,以致李某的头磕到台阶。后经鉴定,李某颅脑损伤、颅骨骨折。

  在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看来,与酒后寻衅滋事类似,上述问题的存在也不仅仅是法制缺失所导致的,因为“打警察犯法”同样是妇孺皆知的常识,而且也并不是所有人在酒后都会攻击他人,“这种问题的出现与个人的人格缺陷有着重要的关系,这些人在日常生活中就经常表现出暴躁、易怒,社会责任感不足,有较强的攻击性和不稳定性。在饮酒之后,酒精对神经系统的刺激使人产生运动性兴奋,导致这类人的攻击性突破理智的约束,从而出现侵犯他人的攻击行为”。

  酒后受害恍惚中难以保留证据

  2012年11月25日,郭女士应邀参加朋友曹某的生日聚会。由于郭女士很喜欢曹某,但对方只把她当作普通朋友,心情郁闷的郭女士便借机喝了很多酒。不胜酒力的郭女士很快便醉得一塌糊涂,迷迷糊糊地与曹某和李某来到一间屋子。曹某走后,郭女士开始向李某哭诉自己与曹某的感情问题。不知过了多长时间,郭女士恍惚中觉得自己的衣服被脱掉了,而李某正趴在自己身上,她想反抗却手脚不听使唤。直到第二天,郭女士才发现自己被强奸了。

  2012年12月15日,张小姐到某影视公司应试平面模特。由于迟到,张小姐赶到时面试已经结束,彭某等负责人员正准备吃晚饭。见此情况,彭某等人就邀请张小姐一起吃饭。几个人边吃边聊,并且喝了不少啤酒。饭后,彭某提议去KTV唱歌,颇有醉意的张小姐也欣然同意。在KTV包间里,几个人又继续喝酒,直到张小姐醉得不省人事。彭某见状,便借着酒劲将其带到一个酒店,趁着张小姐没有意识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在这两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借着酒劲起了‘色心’,而被害人也是由于醉酒之后不省人事才给犯罪嫌疑人机会。在部分案件受理过程中,检察官对被害人询问取证时,有些被害人只是依稀记得曾被性侵,连是否真正发生了性关系都记不清了,只能通过其他物证来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很大困难。”检察官说,另外,受害人醉酒后的一些做法也在某种程度上让犯罪嫌疑人误以为是“暗示”,认为其“也有这个意思”,起到了强化犯罪意图的作用。“其实此类犯罪并不难预防,只要被害人多一份警惕、留几分酒量,或者犯罪嫌疑人事前也少喝几杯,保持头脑清醒,也许这些事情就不会发生了”。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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