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陈东升 法制网通讯员 石卒 私自买卖土地,合同是否有效?近日,浙江永嘉桥头法庭审结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家住桥下的胡某将一块山地私下卖给了周某,因违反法律关于禁止买卖土地的强制性规定,桥头法庭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周某与被告胡某于2011年6月14日签订的《山地买卖协议书》无效;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479520元。 2011年6月14日,周某经中间人介绍,与胡某就位于永嘉县桥下镇汤弯县粮食局仓库东首的山地达成买卖协议。协议书载明,山场坐落于汤弯县粮食仓库东首,面积为5328平方米,并确定了山场四界。双方约定,山地地价按每平方米90元计算,地价共计479520元整,一次性付清。 双方签订协议后,周某便将479520元支付给了胡某。事后,周某经过咨询,得知双方签订的山地买卖协议是无效合同,于是便要求胡某归还山场出卖款,但遭到胡某拒绝。双方协商未果,周某遂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周某向胡某购买土地而由双方签订《山地出卖协议书》,其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禁止买卖土地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该《山地出卖协议书》为无效合同,被告胡某因该合同收取的对价款项亦应返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