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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划扣两元短信服务费引纠纷

时间:2013-03-06 15:24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庭审目击

  时间:2013年2月28日 星期四

  地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目击者:法制网记者 杜萌

  北京律师吴飞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借记卡纠纷案,今天14时40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法制日报》记者旁听了庭审全程。

  庭审历经80分钟。临近庭审结束,审判长询问上诉人吴飞是否同意调解,吴飞表示不同意调解。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2012年3月27日,吴飞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引发诉讼的缘由要从2012年农历正月初二这天说起。当天,吴飞正在贵州老家过春节,其手机接到从北京发来的一则短信。来自建设银行95533客服号码的这则短信通知吴飞,因该银行当月收取短信服务费划扣其两元人民币。

  吴飞对此十分诧异,他仔细回想2011年7月24日前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下属网点办理储蓄卡的全过程,尽管自己签署了具有格式合同内容的申请表,但没有记起看到事先约定短信收费的内容。吴飞说,他确实开通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短信通三项服务内容。但当时对方明确告知不收费。

  吴飞向建设银行客服电话核实情况,明确提出应取消这项收费,返还已收取的费用。建设银行客服人员在电话中回答说,这项收费有依据,对他提出的要求不予理睬。

  过完春节,吴飞返回北京,他一次次问询相关情况却一直得不到解决,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4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同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吴飞在办理建设银行网银业务时,签署了个人开户与银行签约服务申请表。申请表上载明客户同意承诺遵守“储蓄管理条例”、“客户开户须知”以及监管有关部门和银行有关个人业务的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等文件……虽然吴飞否认其签署申请表时看过以上内容,但在其签名处有一行明显字体写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客户确认内容和银行记录栏所打印内容,确认无误并同意遵守内容”,具有明显的提示作用。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吴飞的诉讼请求。

  二审争议是否明示价格

  一审败诉后,吴飞不服判决,于今年1月4日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开庭前,记者对吴飞进行了采访。

  提及签署申请表一事,吴飞解释说,建设银行的《个人开户与银行签约服务申请表》确实打印着如下文字:“……本人同意贵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同意该项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无需另行通知本人……”

  但是,吴飞认为,申请表上的这些文字字体特别小,他在填写申请表时的确没有注意到。至于那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则至始至终没见过,直到一审开庭经由被告方提交给法院,他才在法庭上看到。

  “一般人的肉眼如非借助放大镜等工具,阅读几乎不可能,而被上诉人以这种方式记载,其心理动机是不愿意让储户看清。”吴飞把这句话写入民事上诉书中。

  吴飞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吴飞认为,建设银行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在今天下午的庭审中,吴飞坚持这样的观点:

  建设银行在客户与其签约订立开户申请表时,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的内容属于格式合同,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吴飞向法官陈述说,自己去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的网点填写开户申请表时,鉴于在招商银行有过办理开户申请的经历,知晓那家银行的短信通业务不收费,为此特意问建设银行网点的办事员开户后是否要有短信收费,对方回答说没有。

  法官就建设银行对短信收费是否有公示以及公示方式等细节询问两被上诉方,记者听到其回答是,建设银行各业务网点都放置有印制的价格表,内容很详细,可供每位前去办理申请的客户查阅。

  上诉人吴飞当即提出,被上诉方提交法庭的那本价格表册子的封面上印有“2012年”字样,而自己填写的申请表是在2011年7月。两被上诉人就此向法官解释说,那份价格表虽然是后来印制的,但与先前的内容一致,仅仅因为年份而更换。

  上诉人吴飞在庭审结束前重申诉讼请求时表示:恳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求请求;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法制网北京2月28日讯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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