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法院新闻案件执行 案件快报 走进法庭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院 > 案件执行 >

律师博客晒辩护词被判侵犯名誉权 删文并赔六千

时间:2013-03-07 12:24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原标题[律师博客晒辩护词侵犯名誉权]

  律师将代理的刑案辩护词发在个人博客上,称其当事人揭发了徐某等人犯罪。徐某对此不满,起诉该律师侵犯名誉权。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律师侵权成立,删除涉案文章并给付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状告律师索赔10万

  徐某起诉称,2011年8月,被告高律师将《刘某盗窃、诈骗案的辩护词》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文中写道“刘某曾向检察机关揭发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对于此事实请法庭予以核实,若成立,刘某的行为属于立功。”

  徐某称,高律师文中的徐某正是自己,而他也是刘某案件的被害人。高律师的文章被其他人在网上转载。而刘某盗窃、诈骗案的二审判决书中,没有提及刘某曾向检察机关揭发他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情况。

  徐某认为,高律师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的人格、名誉,导致他被朋友、同事误认为是罪犯,给他带来巨大的精神打击,致使他患上抑郁症。为此,他要求高律师在报纸上连续为他赔礼道歉一年,删除涉案文章,并赔偿他精神损失10万元。

  律师称博客无不当

  高律师辩称,刘某确实曾向检察机关揭发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在法庭审理中,合议庭也对此进行了核实,有法庭记录可以证实。徐某也参加了庭审。高律师认为,他在刘某案的辩护词里提及刘某揭发徐某等人犯罪,是正当履行律师职务的行为。他的辩护词用词妥当,严谨,没有不当,他不同意徐某的诉讼请求。

  未写“涉嫌”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确认,高律师作为辩护人,将其在庭审中发表的辩护词登载于网络这一公开的传播平台上,登载行为本身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该登载行为与在法庭上宣读辩护词的辩护行为,在性质上存在差异,故高律师对于网络上登载的辩护词内容负有更重要的审查义务。

  因高律师并未使用“涉嫌犯罪”的字样,故该措辞极易让阅读后的第三人理解为本案徐某存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而事实并非如此。这直接导致徐某的社会评价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高律师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

  基于此,一审法院认为,高律师已构成对徐某名誉权的侵害,并判决高律师删除涉案文章、赔礼道歉、给付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判决后,高律师不服,上诉要求改判,但被市二中院驳回。(记者裴晓兰)

来源: 京华时报(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