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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店主海外大量代购入境未申报被判走私罪

时间:2013-02-28 20:52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潘静波) 2月25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两名80后淘宝店主境外代购大量商品偷逃税款的走私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刘欣欣、范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刘欣欣罚金十万元、范琳罚金八万一千元,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据了解,该案系上海首例因海外代购偷逃税款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2012年4月9日晚,范琳搭乘OZ367航班从韩国首尔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技检,海关旅检人员从从范琳携带的行李中查获化妆品、手表、光疗仪、包等共计473件,其中411件为刘欣欣委托范琳由韩国携带入境。2012年5月23日,刘欣欣搭乘OZ367航班从韩国首尔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技检,海关旅检人员从刘欣欣携带的行李中查获化妆品、手表、包等共计307件。

  经核定,刘欣欣偷逃应缴税额合计9.9万余元,范琳偷逃应缴税额8万余元。

  2012年4月10日、8月22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对范琳、刘欣欣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侦查阶段,刘欣欣、范琳均供述,两人系淘宝网店店主,通过在“乐天”免税店官网订货、再至韩国“乐天”实体店取货的形式进行商品代购,并将这些商品放在自己网店销售。

  2012年12月26日,公诉机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欣欣、范琳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分别为9.9万余元及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范琳在海关关员开箱查验后才供认走私犯罪的事实,并不构成自首,但可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欣欣在获悉范琳被查获的情况下,仍等在机场指定地点接受海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其对于2012年4月9日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刘欣欣于2012年5月23日在海关关员开箱查验后才供认走私犯罪的事实,并不构成自首,但可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两名被告人在庭审自愿认罪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刘欣欣、范琳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刘欣欣、范琳两人当庭表示将不予上诉。(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提示:当下,一些海外代购确实存在着明显的价格优势,让人心动;但通过本案,我们也看到这其中往往也存在着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的现象,让人警醒。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在此提醒一些人,不要为了赚取不该赚的“利益”,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来源: 中国法院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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