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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中院“圆桌庭审”化解上访积案

时间:2011-07-02 12:15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大河网法制频道讯(通讯员 李 冲 张其昂)一片小小的“场面地”引发一起大纠纷,法官使用“圆桌庭审”成功化解了一起上访积案。
   
    1998年8月16日经村民吕四卿说和,吕红勋占用吕二红场片地东西宽一丈有余,南北长两丈有余,并补偿给吕二红油菜籽十七斤。后来临颍县政府于1998年12月10日为吕红勋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同年吕红勋建起平房四间,未垒院墙。但吕二红在吕红勋外出打工期间,在吕红勋宅基院内垒上院墙,种了8棵杨树,随后两家发生纠纷。2008年吕红勋持证以吕二红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吕二红不服县政府为吕红勋颁发的土地证,向漯河市人民政府复议,漯河市政府于2008年5月5日作出漯政复(2008)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县政府为吕红勋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吕二红不服于2008年5月1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县政府为吕红勋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这起宅基地纠纷案就此拉开了序幕。

    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临行立字第04号不予受理裁定,吕二红不服该裁定上诉到中院,中院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2008)漯立行终字第67号行政裁定,指令临颍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临颍县法院继续审理认为,县政府为吕红勋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县政府于1998年12月10日为吕红勋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诉人吕二红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期间,法官考虑到本案由于当初吕红勋建房时是经过吕二红同意的,并且有中间人说和,存在调解的基础,决定采取圆桌庭审的方式,协调解决这起宅基地纠纷。经过一波三折,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在圆桌庭审过程中,合议庭通过“拉家常”式的谈话,采取 “背靠背”的方式,分头作两家的工作,这起纠纷通过协调,吕红勋与吕二红达成如下协调意见:1、吕红勋所占吕二红荒片地,愿意一次性补偿给吕二红伍仟元整(含院内8棵杨树) 。2、吕二红对吕红勋所占荒片地不再主张任何权利,两家以后不再因为争议宗地发生任何纠纷。3、民事案件吕红勋侵权诉讼吕红勋向法院申请撤诉;行政案件吕二红申请撤诉。4、不管谁家拉院墙,均以山墙为准,滴水双方不能互相影响。5、下周五即8月6日12点之前吕红勋把钱拿到法院,由法院把钱交付给吕二红。但出人意料的是吕红勋第二天到法院只拿了3000元,又不同意补偿给吕二红5000元了,由于双方对补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法官无奈,只好作出判决,撤销了县政府为吕红勋颁发的集体使用证。当吕红勋到法院领取判决书时,情绪激动,表示再次上访。主审法官田新亚耐心的进行判后答疑,并劝说吕红勋看一下判决书,再次从法律上解释撤证的理由,场面地的调整是随着大田地的调整而调整的,本案由于大田地未调整集体把吕二红的场面地划给吕红勋不合理,同时政府在为吕红勋颁证时,吕二红并未在四邻签字上签字认可。吕红勋听后,态度缓和了许多,表示回去和家人商量一下。第二天吕红勋又电话联系主审法官,咨询是否可以执行先前的协调意见。主审法官表示如果对方同意,可以判后协调,由于两家长期的争斗,吕二红也彻底不想再继续打官司了,同意继续按照先前的协议执行,最终这起棘手的宅基地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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