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法制频道讯 (记者邓金岭 通讯员牛凌峰 郑其明)2011年5月27日,记者从项城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人性化执结了一起抗拒执行并咬伤执行干警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面对记者的采访,受伤干警宋新华说:“只要案件执结掉,自己受点伤也值得”。 原告张晓华(化名)与被告张春阳(化名)系叔侄关系。2007年元月份,原告与被告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其位于项城市丁集镇幸福街南头水新路西侧的4间门面房租给被告用于副食品经营,租期10年,租金每年2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发生矛盾,2007年11月被告将2000元租金交给张某(系原告妹妹,被告姑姑),但该款未到原告手中。2008年,原告以被告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所欠租赁款。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2010年4月,项城市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张春阳支付原告租金6000元;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所有物品搬迁完毕,并恢复原状,返还所有租赁房屋。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庭审中,原告张晓华主动要求放弃租金,得到法院的支持。2010年8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物品搬迁完毕,并恢复原状,返还租赁房屋。 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原告于2011年3月17日项城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1年3月19日,该院向被执行人张春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在限定的日期内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然而,执行通知到期后,被执行人张春阳不但不履行法院判决,并扬言“法院也不行,谁敢动他的东西就捅死谁”,并长期让其年迈的父母为其看护门店,执行法官每次到现场执行,其父母均以死威胁执行人员,造成此案久执不结。 2011年4月26日,项城市人民法院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此案被定为反规避执行案件。2011年5月11日上午,该院执行局组织20余名执行干警,在新闻媒体的配合下冒着小雨进行强制搬迁。在强制搬迁过程中,被执行人及其亲属仍妨害法院执行,执行干警宋新华上前阻止时,被执行人的妻子咬住了他的胳膊,顿时鲜血淋淋。当执行干警以妨碍执行决定对其司法拘留时,被执行人主动要求和原告和解,并向受伤的执行干警赔礼道歉。下午4点前,在执行干警的监督下,被执行人将侵权房屋内的东西搬迁完毕,恢复了原状。当执行干警把门面房钥匙交给原告,乘车离开时,现场的群众发出了热烈的掌声,齐赞法院人性化执行效果好。 责任编辑:曹灵枝(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