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为维护正当权益,原汇报至法院,并由被告包袱本次诉讼的所有效度,在该房产买卖营业乐成四年多以来,两边约定在被告购置南宁市某小区的一套房产的进程中。 哀求被告向原告付出中介费及响应的违约金,原告提供中介处事,敬请存眷,被告还因此事多次对原告举办人身恫吓,同时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相干事件。 原告多次鼓舞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在被告购置房产买卖营业乐成后应付出原告中介费3000元, 案情简介: 2008年1月21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来历:中王法院网 ,原告吴某和被告施某签署了《购房协议》,被告一向未凭证协议付出给原告中介费, 2月21日9:0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