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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猥亵11岁女童 小学教师获刑3年

时间:2013-03-15 15:12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刘奇琦) 50岁的垡头小学老师苑振山在办公室内对该校11岁的女生小宁(化名)进行猥亵,造成小宁精神抑郁、焦虑,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苑振山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2年4月24日14时许,苑振山在垡头小学教学楼二楼的教师办公室内,采用抠摸的方式对11岁女生小宁进行猥亵。经司法鉴定,小宁的处女膜可见浅表裂痕,后小宁被诊断为“重度抑郁、中度焦虑”。苑振山于2012年5月31日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苑振山无视国法,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苑振山当庭自愿认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此次犯罪系初犯,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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