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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土造成积水坑留隐患 儿童溺亡须担责

时间:2013-03-13 13:09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何娟) 七户村民在村边的水塘里取土造地成积水坑,未设警示标志,致三学龄儿童在玩耍时不慎掉入坑中,不幸溺水身亡。受害人家属父母悲痛之余,一纸诉状将挖土的七户村民告上法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七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73017.60元。

  原、被告双方均为同村人,在距离村里一百米处有一口水塘,被告郭某照、白某明、白某成、李照某、李坤某、白某三、李小某七户村民在该水塘中取土后,致使水塘平坦的底面变成坑坑洼洼,形成不规则的积水坑,导致在干旱的秋季时该塘中仍有深水位水坑,且被告方未在该水坑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2012年9月25日中午,三名学龄儿童玩耍时不慎掉入被告方所挖的水坑中溺水死亡。原、被告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34556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地的水塘,虽然是秋天,但是因为被告方取土后留下积水坑,且坡度较陡,周围也没有护栏,亦未设置警示标志,属于危险设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三名儿童不慎掉入水坑中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三名溺水死亡的儿童都只有六、七岁,原告方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很好地尽到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对其小孩的溺水死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即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而被告方取土行为留下的积水坑虽然是小孩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他们的行为并不必然产生这一结果的,所以,被告方应承担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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